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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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XX地铁5号线一、二期工程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XX地铁5号线一、二期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XX地铁5号线一、二期工程合同段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

2、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第六条XX地铁5号线一、二期工程工程XX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全合同段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和各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对合同段内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七条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试验室能力认证、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第

3、九条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条商品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原材料须按规定按照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应建立定期抽查、检查及记录制度。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楼)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长期保存。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

4、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和易性;(三)运输车在冬季应有保温措施;(四)运输过程中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五)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90分钟。第三章检验与验收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混凝土企业负责。混凝土企业应按照商品混凝土(GB/T14902)规定,按批次对出厂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商品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及每盘混凝土计量数据偏差。(二)交货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均应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生产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主要包括:1 .查验

5、商品混凝土的类别、强度等级、数量和配合比;2 .查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计算运输时间;3 .检验商品混凝土的和易性,并做好记录;4 .制作试块,检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5 .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后,在监理、混凝土企业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并制作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O试块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送至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试块接收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试块接收记录及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前,混凝土企业应按混凝土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交完善以下技术资料:(-

6、)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试验室能力认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28d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等);(三)原材料试验报告;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五条混凝土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设备装置的管理;(三)监督检查试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四)应对有特殊要求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混凝土企业如对所供

7、应的混凝土浇注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对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交底文件存档,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混凝土的特点按照有关规范确定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并严格实施,同时要确保模板和支撑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点后,施工单位严禁加水,严禁将已经初凝的商品混凝土用于工程。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工程所用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证书。对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进行审核,参加商品混凝土的交货验收,对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和送检实施见证,并履行签字职责。监理单位可以对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实

8、施延伸监督管理。第五章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十九条混凝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XX及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二)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手段不能满足商品混凝土生产要求的;(三)未使用指定厂家原材料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禁用原材料的;(四)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对原材料进行试验的;(五)配合比的设计不严谨或不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六)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试验的;(七)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生产

9、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八)无法提供XX需要查验保存的有关试样和试验资料的;(九)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试验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齐全、技术资料混乱、有关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十)混凝土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商品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致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十一)未签订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十二)其他影响质量的行为。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XX或所属的监理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未按规定对进场

10、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见证取样、标准养护、见证送检的;(二)浇注、振捣、养护违反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三)对进场的商品混凝土加水、二次运转、二次搅拌的,将已经初凝的商品混凝土用于工程的。(四)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的。第二十一条混凝土企业应对其生产的混凝土向施工单位提供经有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配合比设计报告、原材料试验报告、混凝土耐久性试验报告、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等。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向混凝土企业提前24小时申请浇筑混凝土计划,混凝土浇筑计划应填写应有设计强度、工程部位、浇筑方量、浇筑地点、时间、浇筑方式及坍落度要求等。第六章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混凝土

11、企业应加强对混凝土生产、运输和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过程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在商品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质量巡查和抽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混凝土企业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二)混凝土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控制试验活动和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三)混凝土企业的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四)混凝土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是否按批次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五)混凝土企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试验室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六)试验室是否按有关规

12、范、技术标准和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取样试验,试验报告是否真实;(七)试验室试验资料是否按年度连续唯一编号,是否按规定签字、签发、盖章;(八)混凝土企业持证人数、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九)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监理、混凝土企业等各方进行的交货验收、交货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十)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调取其相关文件和资料;(二)组织试验能力验证;(三)对混凝土拌合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四)对以下内容可

13、跟踪见证抽检:1 .商品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2 .商品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留置试件的制作及强度检验;3 .商品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五)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应责令改正;(六)对试验室人员的上岗资格和能力进行抽查;(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五条对拒不整改、在限期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混凝土企业,监督机构应报请XX的行政处罚。因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XX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un罚O第二十六条对混凝土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XX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的XX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XX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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