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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工作,不断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学校国际化进程,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XX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申报,经教育部批准,以不单独设立教育机构或单位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教育活动项目。第二条学校项目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遵照“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方针。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三条
2、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办)统一负责学校项目的申请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一,r乙I/批注1:新增看服务这块有没有增减的核等服务J/第三章设立与审批第四条项目设立审批程序(一)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二)国际办和项目申办单位明确拟办的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形成合作协议草案;(三)国际办将合作协议草案提交发展规划处进行法务审核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四)签署合作协议。第五条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未经授权无权对外签署中外
3、合作办学法律文件。第六条项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项目名称,项目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合作方式,权利,义务,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内容一致。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七条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国际办、教务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等组成,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项目设立前的合作协议商谈,并决定签署合作协议;2 .负责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定期检查;3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
4、、湖北省对项目的相关评估审核工作。第八条国际办为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职责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上报工作年报等。第九条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每个项目均应单独成立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由项目申办单位或国际办委派项目负责人,接受学校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中外双方共同组建,负责项目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商和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报联系;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教学安排、质量监控、学生事务(学生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派遣和安排)、外籍教师管理等工作,并保持与国外合作方的沟通和联系,维持项目正常运行。第十条项目招生宣传资料或招
5、生简章,由项目所在教学单位提供,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国际办审核,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备案后发布。项目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招生。第十一条项目招生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学院组织安排实施,国际办提供协助并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委员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学校领导小组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等基本情况。根据教育部、湖北省对项目的相关评估审核要求,组织自查自评并接受评估审核。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中如发现合作方存在违反协议行为,应及时书面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并责令整改。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