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工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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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工伤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伤管理秩序,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XX矿业公司劳险部负责本公司各单位工伤保险费的上缴、工伤性质认定的申报和鉴定、停工留薪期待遇核发、工伤待遇的申报与下拨等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劳险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伤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XX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

2、纳工伤保险费。二工伤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矿业公司成立工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业公司总经理;副组长:矿业公司分管劳险工作的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公司工会主席;小组成员:劳险部部长、安全部部长、公司工会副主席、卫生处处长、三汇医院院长、各生产矿井安全副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劳险部,由劳险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公司劳险部保险科长、工伤管理员、安全部综合科科长、工会保护保险部部长、公司职防科科长、医保科长。第六条工作职责(一)公司工伤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对工伤保险政策的解答,工伤纠纷的调解、处理。3.

3、负责对各单位及公司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救治、协调、管理、处理等方面的监督和处罚。(二)工伤事故现场人员职责: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人员(首先是班组长、跟班领导)必须直接向矿调度室及安全部门汇报,由调度室负责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到场抢救、并勘察事故现场,作好详细记录。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必须保护好现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调查、核实、取证。(三)工伤事故单位职责:发生受伤的职工、区队(车间、段)必须按规定程序到本单位安全部门和劳险部门及时办理登记,所在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到XX矿业公司职工总院或下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四)调度室职责:1矿调度室。接到受伤信息后负责组织抢救,汇报程序为:一般

4、伤事故向安全副矿长和值班矿领导汇报;重伤、群伤及以上事故除立即向安全副矿长和值班矿领导汇报外,并向其他矿领导、公司总调度室汇报。一般受伤,安排驻矿卫生所观察、治疗;较重伤害送职工医院治疗。2.公司调度室获悉发生伤及头颅、颈、胸、腹、骨盆等重点部位时,应立即通知总院组织抢救并了解相关情况,同时汇报公司相关领导O(五)安全部门职责:1 .矿安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填写工伤调查表,出具工伤证明,办理工伤登记、备案;及时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审核签字盖章后再由矿劳险部办理申报手续;2 .公司安全部:督促矿井做好工伤事故抢救、调查、审核、上报和防范措施。(六)劳险部门职责:矿劳险部必须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

5、3日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表,向矿业公司安全部、劳险部上报;公司劳险部根据审核意见负责办理工伤认定相关手续,经加盖矿业公司行政公章后,在30日内由其单位向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返回单位后向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性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公司劳险部和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七)公司职工总医院职责:职工总院应积极收治工伤人员,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合理确定工伤医疗期,并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含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内安排使用药品、诊疗项

6、目及服务。同时,应做好工伤人员的病历记载。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工伤人员复工鉴定工作,下达复工鉴定建议。第七条各矿应分别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小组,负责工伤事故的现场取证、调查分析、认定申报、协助医疗、伤员管理、办理鉴定和支付待遇、建立档案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三工伤认定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7、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Q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8、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非第八条第六款、第七款原因而伤亡的Q四工伤调查和申报第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伤害后,各职能部门应立即开展工伤事故调查,并作好调查记录,初步确定员工的受伤性质,划分责任。第十二条所有受伤必须办理工伤认定或申报手续。所有申报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其程序如下:1 .由受伤职工本人或所在班组在发生受伤情况1小时内向区队(车间、段)报告情况;2 .受伤职工所在区队(车间、段)接到受伤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向矿相关职能部门汇报情况;3 .矿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发生受伤情况3天内,填写工伤认定花名册一式两份报送公司安全部经安全部审核盖章

9、后,送公司劳险部。第十三条工伤认定所需资料。(1)所需资料事故伤害报告表1份;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伤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医疗诊断证明书1份;首诊病历复印件1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须的其它补正的全部资料。(2)受伤情况证明材料三个证明人姓名、联系电话号码。(3)受伤者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4)医疗机构出具的首诊病历,伤情诊断证明书各一份(加盖医疗单位公章)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医院出具。(5)以上资料备齐后,到安全部填写工伤申报表,再带齐所有资料分别到矿劳险部或劳动服务公司办理申报手续(集体企业人员)。第十四条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经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0、认定不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工伤职工自行保存,并作为享受保险待遇的凭证。第十五条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汇报和办理工伤手续,致使上级部门不认定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五工伤医疗第十六条职工发生工伤后,需要进行医治的,受伤人员应持单位安全部门出具的受伤证明到公司职工总医院及其下属医疗机构就诊。第十七条伤员因伤情确需转市工伤职工转诊定点医院就诊的,应按XX矿业公司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职工因公出差或在特殊情况下,在异地抢

11、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垫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持诊断证明、双处方、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门诊病历等相关材料,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到用人单位参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第十九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职工在公司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凭工伤职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表(复印件)、诊断证明、双处方、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同时填报重庆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表按月与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职工在公司工伤保险定

12、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其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门诊工伤处方不得开具与工伤伤情无关的药品,事后将医疗费收据,双处方、检查收据、门诊病历等资料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第二十一条公司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各种医疗护理常规,因伤施治、合理检查、诊断、用药、治疗。向工伤职工提供药品和诊疗项目(含医用材料)时,在病情需要、疗效、副作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使用目录内价格比较低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第二十二条工伤住院职工出院带药限定在30天的用量之内,门诊治疗开药限定在10天用量之内;所带药品必须与工伤伤害相关;在治疗工伤时所开药的住院处方或门诊处方,都要统一使用基本医疗保

13、险专用处方并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同时治疗与工伤无关联的其他疾病时应本着病、伤分开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分开记账和结算。治疗其他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与各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医疗机构在抢救危重工伤伤员时确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急救药品与治疗项目,应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付费用。第二十五条职工因伤住院医治,医生应根据伤情决定是否出院。对已正式通知出院的患者,从通知发出的次日起如不出院的,住院治疗费自理。第二十六条公司职工总医院及其下属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不再出具伤假条,只出具诊断证明书。第

14、二十七条职工因工受伤后,其单位、区队不按规定送往医疗机构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对因本人原因,应住院而未住院的工伤职工,造成伤情变化的或延长治疗期的,其费用自理。六停工留薪期管理第二十九条公司医疗机构收治工伤职工后,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及时出具诊断证明书交工伤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劳险部门。各单位劳险部门根据病情诊断书,按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公司总院及其下属医疗机构对因工伤住院

15、人员进行检查或抽查是否住院,对检查到应住院治疗而未住院的工伤人员,应停止支付其住院期间待遇。第三十一条因工受伤处于停工留薪期内未住院或出院后的工伤职工,单位应组织参加安全学习,指定部门负责考勤,劳险科根据当月的考勤造发工伤工资,区队需要工伤人员回队做力所能及的工作的,由区队长向培训科提出回队时间,工作完成后必须返回培训科学习,直到停工留薪期满通知鉴定为止。无故不参加培训和学习者,按照旷工处理。第三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确保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加强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建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经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其停工留薪期。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提交申请延长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各单位劳险部门将工伤职工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有关材料统一上交到公司劳险部后,按规定代其办理相关审核确认手续。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或再次确认。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第三十六条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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