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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向科技服务管理及经费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了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争取、承担和认真完成各类横向项目,并使横向项目管理有序化、规范化,结合XX大学横向科技服务管理及经费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实施细则一:提取管理费的使用办法管理费税后的85%上交学校,主要用于设备仪器使用费、房屋(办公用房和实验室等)占用费等,15%用于学院科研支出及奖励。上交学校管理费中的50%作为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的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制定预算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实施细则二:使用范围1 .材料费:包括科研用消耗性材料费、试剂药品费、能源动力费、加工运
2、输费、包装费等费用。2 .设备费:包括购置实验设备、仪器等软硬件费用,所购实验设备、仪器等软硬件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若为对方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不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采购完成后,须由对方单位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公章,并经科技开发服务部盖章后,方可报销。3 .调研费:包括差旅费(单程车票按照当天计算,给予相应的补贴;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会务费、资料费、测试费、论文版面费等费用。4 .协作费:包括跨部门、行业协作试验费、加工费、测试费等费用。5 .劳务费等其他费用:包括劳务费、成果评审费、技术中介费、招待费、礼品费、交通费、汽车维护费包括
3、保养费、保险费(不含出险理赔费用)、汽油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邮电通信费等费用。6 .研究生助研津贴(不包含在劳务费中):该经费需经院(实验室、中心、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办理手续,并在科技开发服务部备案。提取时应加盖科技开发服务部公章,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提取,实施细则三:具体处罚措施1 .将横向科技项目不放在学校管理的当事人,经费5万元以下者(含5万元),自确认之日起,扣发当事人一年的校内津贴,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止一次工资晋调权利,停止一次职称晋升权利。2 .将横向科技项目不放在学校管理的当事人,经费5万元以上者,自确认之日起,扣发当事人二年的校内津贴,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止一次工资晋调权利,停止两次职称晋升权利,已有职称的高职低聘三年。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本实施细则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