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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第三章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第四章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第一节一报短定第二节陆地国界管理第三节边境管理第五章陆地国界事务的国标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陆地国界工作,保障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促进我国与陆地邻国睦邻友好和交流合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管理和建设,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等,适用本法。第三条陆地国界是指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接壤的领陆和内水的界限。陆地国界垂直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陆地邻国的
2、领空和底土。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内侧一定范网内的区域为边境。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领土主权和陆地国界安全,防范和打击任何损害领土主权和破坏陆地国界的行为。第五条国家对陆地国界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第六条外交部负贲陆地国界涉外事务,参与陆地国界管理相关工作,牵头开展对外谈判、缔约、履为及国际合作,处理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问题,组织开展国界线和界标维护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边境地区公安工作,指导、监督边境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海关总署负贡边境口岸等的进出境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
3、、物品和人员的海关监管、检疫。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贡边境地区移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直、边民往来管理和边境地区边防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有关军事机关组织、指导、协调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边防合作及相关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各自任务分工,警戒守卫陆地国界,抵御武装侵略,处置陆地国界及边境重大突发事件和恐怖活动,会同或者协助地方有关部门防范、制止和打击非法越界,保卫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第八条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
4、内,保证有关陆地国界及边境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工作。第九条军地有关部门、单位依托有关统筹协调机构,合力推进强边固防,组织开展边防防卫管控、边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等工作,共同维护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与正常秩序。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边防建设,支持边境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固边兴边富民行动,提高边境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边境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和支持边民在边境生产生活,促进边防建设与边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十一条国家加强陆地国界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捍卫祖国统一和
5、领土完整的精神,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国土安全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史料的收集、保护和研究。公民和组织发现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史料、史迹和实物,应当依法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国家有关部门。第十二条国家保障陆地国界工作经费。国务院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陆地国界及边境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三条公民和组织应当维护陆地国界及边境安全稳定,保护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相关工作。国家对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相关工作的公民和组织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6、奖励。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有关陆地国界事务的条约。第十五条国家坚持平等互信、友好协商的原则,通过谈判与陆地邻国处理陆地国界及相关事务,妥善解决争端和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第二章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第十六条国家与陆地邻国通过谈判缔结划定陆地国界的条约,规定陆地国界的走向和位置。划定陆地国界的条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第十七条国家与陆地邻国根据划界条约,实地勘定陆地国界并缔结勘界条约。勘界条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第十八条为保持国界线清断稳定,国家与有关陆
7、地邻国开展陆地国界联合检查,缔结联合检查条约。第十九条勘定陆地国界依据的自然地理环境发生无法恢复原状的重大变化时,国家可与陆地邻国协商,重新勘定陆地国界。第二十条国家设置界标在实地标示陆地国界。界标的位置、种类、规格、材质及设置方式等,由外交部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陆地国界的划定、勘定、联合检查和设置界标等具体工作,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依法组织实施。第三章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在边境开展边防执勤、管控,组织演训和勘察等活动,坚决防范、制止和打击入侵、蚕食、渗透、挑衅等行为,守卫陆地国界,维护
8、边境安全稳定。第二十三条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资源配置,加强维护国界安全的群防队伍建设,支持和配合边防执勤、管控工作。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基础设施,应当统筹兼顾陆地国界及边境防卫需求。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边防执勤、管控活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边防管控需要,可以在靠近陆地国界的特定区域划定边境禁区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划定边境禁区应当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居民生产生活,由有关军事机关会同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边境禁区的变更或者撤俏,依照前款规定程序
9、办理。第二十五条国家根据陆地国界及边境防卫需要,可以在陆地国界内侧建设拦阻、交通、通信、监控、警戒、防卫及辅助设施等边防基础设施,也可以与陆地邻国协商后在陆地国界线上建设拦阻设施。边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在保证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迁徙、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并且不得损害陆地国界与边防基础设施之间领土的有效管控。边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四章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和相关建设实行统筹协调、分工负贡、依法管理。第二十七条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应当保障陆地国界清晰和安全
10、稳定。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法规定在边境地区设立经济、贸易、旅游等跨境合作区域或者开展跨境合作活动,应当符合边防管控要求,不得危害边防安全。第二十九条在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第三十条边境省、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执行中的问题作出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可以与有关陆地邻国缔结条约,就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制度作出规定。条约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第二节陆地国界管理第三十二条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
11、动、损毁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界标被移动、损毁、遗失的,由外交部与陆地翎国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恢复、修缮或者重建。第三十三条为保持陆地国界清晰可视,国家可以在陆地国界内侧开辟和清理通视道。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界河(江、湖)走向稳定,并依照有关条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边界水。船船和人员需要进入界河(江、湖)活动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查验。第三十五条国家经与陆地邻国协商,可以在靠近陆地国界的适当地点设立边境口岸。边境口岸的设立、关闭、管理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条约确定,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陆地邻国。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
12、门经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协商或者根据照顾边民往来、维护边境安全稳定的需要,可以设立边民通道并予以规范管理。第三十七条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陆地国界出境入境,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检疫和监管。特殊情况下,通过缔结条约或者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后,有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个人非法越界。非法越界人员被控制后,由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处理:非法越界人员为武装部队人员的,由有关军事机关处理。非法越界人员行凶、拒捕或者实施其他暴力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执法执勤人员可以依
13、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第三十九条航空器飞越陆地国界,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飞越陆地国界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的飞行活动,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第四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通过声音、光照、展示标示物、投掷或者传递物品、放置漂流物或者空飘物等方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我国与邻国友好关系的活动。个人在陆地国界及其附近打捞或者捡拾的漂流物、
14、空飘物等可疑物品,应当及时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军事机美,不得擅自处理。第三节边境管理第四十二条国家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门管理措施。边境管理区的划定、变更、撤倘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告。第四十三条国家支持沿边城镇建设,健全沿边城镇体系,完善边境城镇功能,强化支撑能力建设。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建设或者批准设立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区域。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
15、边境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防治大气、水、土壤和其他污染。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外来物种入侵以及洪涝、火灾等从陆地国界传入或者在边境传播、卷延。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可以封控边境、关闭口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一)周边发生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可能影响国家边防安全稔定:(-)发生使国家安全或者边境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重大事件;()边境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核生化污染的严重威胁:(四)其他严重影响陆地国界及边境安全稳定的情形。前款规定的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组织实施。第五章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第四十八条国家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与陆地邻国开展国际合作,处理陆地国界事务,推进安全合作,深化互利共赢。第四十九条国家可以与有关陆地邻国协商建立边界联合委员会机制,指导和协调有关国际合作,执行有关条约,协商并处理与陆地国界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五十条有关军事机关可以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建立边防合作机制,沟通协商边防交往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与问题,通过与陆地邻国相关边防机构建立边防会谈会晤机制,交涉处理边防有关事务,巩固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