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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故障报警功能第5页共6页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之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设置要求目录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12 .事故通风的电源是否为消防电源? 5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1.1.1 通用要求1.1.1.1 系列型谱4.5.1.1.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额定输出功率单位为kVA额定输出功率单相交流输出(220 V)三相交流输出(380 V)0. 5 1034004.5.1.1.2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额定输出电压应满足GB 1562003的要求。1.1.1.2 型号编制方法1.1.1.2.1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编制如图1所示。FEPS 一1一-
2、企业代码;2产品输出功率.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型号示意1.1.1.2.2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编制如图2所示。FEPS 一1企业代码;2一一直流标称电压,3宜流额定电流.2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型号示意1.1.1.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1.1.1.2 能接收联动信号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到联动信号后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供电。4.5.3 显示功能4.53.1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a)输入电压和输出电压;b)输出电流;c)主电工作状态;d)应急工作状态;e)充电状态;f)电池组电压。4.53.2 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
3、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a)输出电压;b)输出电流;c)主电工作状态;d)应急工作状态。4.53.3 护功能4.53.3.1 源输出回路的应急输出电流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20%(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时,应能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50%(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时,应能自动停止输出,且应能在过流情况解除后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4.5A2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回路的正常输出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常工作。4.5.43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仅配接三相负载,其输出的任一相的缺相应能使三相负载回路自动停止输出,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在
4、故障解除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4.5.4.4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配接单相负载,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应满足制造商的要求。4.5.5控制功能4.5.5.1 具有手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通过手动启动或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4.5.5.2 具有自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相应控制信号后自动启动和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4.5.53 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设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和手动/自动状态指示。在自动状态下,应能优先插入手动控制。处于手动状态下,应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转换到自动状态。4.5.54 换功能4.5.54.1
5、 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常工作。4.5.54.2 急输出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 S。4.5.6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转入电池组供电的主电电压应在额定工作电压的60%85%范围内;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04.5.64 电功能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中止后,充电24h,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的80%;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中止后,连续充电48 h,
6、电池组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且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4.5.65 电功能4.5.65.1 防设备应急电源在额定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4.5.65.2 接消防水泵、喷淋泵等灭火设备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其在满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 h,且不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4.5.8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90%,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4.5.84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受密码或钥匙控制的强制应急启动装置,该装置启动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消防设备应
7、急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故障类型。故障声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手动复位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a)蓄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的90%;b)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的连接线断线;c)输出回路的保护动作;d)电池间连接线的断线。其中c)类故障还应指示回路的部位。4.5.10 主电工作极限条件4.5.10.1 直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制造商允许的主电工作极限条件内应能保持正常主电工作状态,其输出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4.5.10.2 交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额定工作
8、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保持主电工作状态,其输出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4.5.11 应急状态的输出特性4.5.11.1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特性4.5.11.1.1 处于应急状态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超出额定输出电压的85%110%。4.5.11.1.2 处于应急状态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出频率不应超出额定输出频率的95%105%(变频输出的除外);变频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4.5.11.1.3 处于应急状态的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应为正弦波形。注:负载变化条件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极限变化条件,且不应使消防设备
9、应急电源的应急输出大于额定输出功率的150%。4.5.11.2 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特性当主电工作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 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 Hzl Hz时,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02.事故通风的电源是否为消防电源?民规第6.3.9条规定,“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其条文说明,“需要指出的是,事故通风不包含火灾通风。”也就是说,事故通风并不属于消防,其供电不需要消防电源供电。建规(GB50016-2014)第10.1.1条也对消防用电加以了解释,“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
10、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其解释也不包含事故通风用电,江苏省2016年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如下: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9条规定了事故通风的要求,可燃性气体的事故通风一般在事故后运行,是否应视为消防负荷?答:是否为消防用电设备应以GB500162014第10.1.1条条文解释中所列设备为准,该条文解释中所列设备不含事故通风机2.15 .厨房、锅炉房等可燃气体场所事故风机
11、电源配置及线路保护是否应按消防设备标准要求。答:不。而09版措施第4.4.4条规定其事故排风机由消防电源供电是不正确的,具体如下:2.16 4锅炉房、直燃澳化锂制冷机房(简称直燃机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间、直燃机房、水泵间、油泵间等有散发热量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与自然补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设置在地下或其他原因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2锅炉间、直燃机房以及与之配套的油库、日用油箱间、油泵间、燃气调压和计量间,宜设置各自独立的通风系统,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井应曲消防电源供电,通风设施应安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甚至有电气专业的按消防电源供电,被施工图审查单位提出违背了按强制性标准方面的要求,工程等级(清建筑专业填写)抗11等级(清结构专业埴写)一 .强制性条文方面:we*无二 .强制性标准方面:1. 等故风机不是消防设备,接在消防负荷的总配电箱内,不满足规范GB50016-2014第10.1.9条要求。一送亘江运呢nj ID:j4Z i ZD/10.1.9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所以,事故通风不是消防设备,不应算入消防负荷,其供电电源应根据建筑性质而决定是一级还是二级或者三级。第7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