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和学生应如何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培训讲座资料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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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师和学生应如何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培训讲座资料3篇学校、教师和学生应如何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一)长期以来,学校意外伤害事故一直困扰着学校,处理发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中遇到的一件非常令人头痛的事情。学生在校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有多种原因,有些是学校可以预防,而有些的确是防不胜防。近一两年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尤其是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有增多的趋势。校园意外伤害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据报道每年我国有大概1.6万名中学生非正常死亡。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伤害事件是各种意外事件中频率最高的。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妥善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件,这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已经摆在了

2、整个社会面前。一、校园意外伤害的现状及其特点:1、发生率越来越高,且多集中于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发生;中小学生发生率又远远高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城镇学生发生率又高于农村学生。2、责任难以分清。对于此类事件,目前法院判定责任归属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之单位给予适当赔偿”一款。由于在校的中小学生通常尚未成年,判断标准不统一,责任难以明定,导致一些法院自由裁量度过大,这对于校园意外伤害的妥善解决造成了一定困难。3、学校属于被动地位。学校究竟算不算是监护人?是不是在校园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都由学校来承担

3、责任?社会舆论又在一种同情弱者的心态下早早做出了判断,学校往往成为众矢之的,陷入被动地位。4、素质教育受到不利影响。频频发生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和责任的难以分清,令学校产生了惹不起,躲得起的心理。有些学校为了避免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而刻意回避正常的课外活动,取消了对抗性强,有风险的活动。像跳箱、鞍马、翻单杠等都被排出在体育课之外。还有的学校不到上课时间不准学生到操场。甚至有的学校禁止学生外出参加学习,有的学校不允许提前到校,要求学生放学后尽快离校,可谓用心良苦。学校对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惧怕和做出的以上种种预防措施极大地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开展。有专家指出“以牺牲许多对孩子健康成长有益的活动来避免个别学

4、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总让人感到得不偿失,从个人的角度看没有什么,但是我们对现代青少年一代提倡的创新精神和个性发展则无从谈起”。5、大部分省份有关地方法规还未制定。只是,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小学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部全国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市在校园意外伤害处理上建立了学校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那么如何有效地预防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并妥善解决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带来的种种后果呢?通过学习我谈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一)加强对广大师生

5、的安全教育力度。首先应通过请专家学者来校讲座或采取培训班的形式来提高教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平,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科学的教育与管理,从而有效地预防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从而也保证了即使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教师也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地解决遗留问题。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力度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安全教育单列为一门课讲授给学生。使学生可以接受科学的安全知识教育,学会自救自护。应加强对学生的爱心教育,使每个学生都能做到宽容、理解和关心他人,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人为伤害事故的发生。(二)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措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的安

6、全检查力度。支持并督促学校改善其教育教学设施,为学生的成长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也为减少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了物质保障。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必要设立专项基金或改进目前的保险制度,以便为学校意外伤害赔偿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都采取学校集体投保,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费用的作法来解决该问题上的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或有关保险险种为学生意外伤害提供经济条件。我校根据市区教育局的指示精神,为全体有学籍的学生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了校方责任险。(三)加强教育立法,健全有关地方法规。由于学校意外伤害事故令学校苦不堪言,而现有的民法对审理类似案例又嫌过于原则,因此,教育部于2

7、002年3月26日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但就地方立法而言,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和深圳等个别省市制定了相关法规而且仅仅局限于中小学生。各地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为校园意外伤害的预防和解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四)加大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采用案例分析或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该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师生以及学生家长对学校的责任有一个科学正确的认识。这对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的科学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是关系到亿万师生以及广大家长的复杂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二、学习学生伤害事故

8、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重要意义1、有利于增强学校的安全意识,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2、有利于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3、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二)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三)基本概念1、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影响人身健康的事件。2、三个要素:a、主体要素:是中小学生b、时间、空间要素:即“教育教学活

9、动期间”。(学生在家中、学生在暑假等自行安排的活动中发生的伤亡,虽然事故主体仍然是中小学生,但是因为与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无关,不适用本办法)。c、损害内容要素:只限于身体损害。(学生在校学习时,财物被盗、被毁坏,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3、一个基本联系:即事故性质的特征,指伤亡事故与学校实施教育活动及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活动的相关性。(四)学校的职责办法规定学校职责:教育、管理、保护三项。办法提到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首先要强化学校安全措施,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其次积极开展安全教育、自护

10、自救教育活动。(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重点与难点:(一)“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界定1学生在校上学时间,包括上课期间、在校午餐午休时间、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住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等。2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的校外活动时间。一同样被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3 .学校作出返校等活动安排,要求学生到校。一一样被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但是,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虽然地点在学校,但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不能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二)事故责任的界定分为三大类1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 .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

11、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3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下面会讲到典型案例。(五)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具体条款如下: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

12、)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例如:军训、到实践基地上课等,都要提前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醒有关注意事项,不许带刀具等危险品,不许使用明火,注意交通安全,遵守就餐、就寝纪律等。五)学校知道

13、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特别是:商业性质的开业庆典、广告宣传等,学校是绝对禁止参加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这就要求我们大家一定要及时发现特异体质、特种疾病的学生,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上课学生有异常反应,及时通知家长,告知其停课治疗,坚持要求上课的,应由家长写好情况证明,注明后果和责任自负。原初一1班班主任发现本班一名学生脸黄、出虚汗喘不上气来、胸闷、气短、心慌不能坚持

14、正常学习,就及时通知家长,要求其停课治疗、检查,后确诊为疑是心肌炎,而家长坚持要求学生上课,就请家长写明情况、明确责任,在教育处备档,才允许其上课。这样做很必要,也很正确。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什么是相应措施下面会谈到。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我们发现有上课期间让学生在楼道内学习的,这是违规的,易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

15、理、告诫或者制止的;老师一进校园,你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就已存在。就像警察一穿上警服,无论在哪里都应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这一点我们老师都做到了:学生无故不到校,立即打电话与家长联系,了解、沟通情况。需要强调的是上下午第一节课,可能不是你的课,作为班主任,也应该及时掌握学生的到班情况,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另外,第十条还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16、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的是经营者、物资供给者的责任。(六)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七)十种意外学校无责任办法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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