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的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的实施方案.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服务业企业主体培育,实现更多的规下(限下)企业转为规上(限上)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更好的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现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新注册和成长型企业为重点,通过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部门(县区)联动的企业“升规上限”入库工作机制,辅以一定的奖励措施,调动县区政府、市直责任部门、企业对扩大服务业总量、挖掘空白行业、推动“升规上限”入库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规模(限额)以上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推动我市统计工作有序、健康、持续发展,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地反映全市经济发展状况。二、工作流程及分工(
2、-)新注册登记企业排查、申请入库流程。一是市市场监管局于每月末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当月新注册服务业企业(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重点服务业企业)主要信息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营业范围、归属行业(到小类)、企业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经营地所在县区。二是市统计局按行业和所在地将新注册企业信息及时反馈给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和所在县区政府,并负责对各行业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在企业所属行业划分界定不清时进行指导解答。三是市直责任部门对新注册企业做好跟踪调度,定期监测,建立企业培育库。当企业开始正式经营时,及时与税务部门对接,掌握企业的营业收入等情况,督促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准备入库
3、要件,按时间节点及时推动入库。四是市税务局积极配合市直责任部门,及时提供排查企业营业收入等信息,便于部门掌握企业经营规模。五是县区政府积极配合市直责任部门共同排查所在辖区的企业情况,做好辖区内企业“升规上限”入库工作中本级部门间的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入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服务业“升规上限”入库工作。六是新注册企业若达到入库标准,于次月5日前申请入库。(二)成长型企业排查、申请入库流程。一是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10月末向市统计局提供在市市场监管局名录库中的在库服务业企业(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重点服务业企业)主要信息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主要营业范围、归属行业(到小类)
4、、企业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经营地所在县区。二是市统计局按行业和经营所在地将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相关企业信息筛查整理后反馈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及时提供排查企业营业收入等信息。三是市统计局按市税务局反馈的信息,将已达标和拟达标的企业信息反馈给各行业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四是市直责任部门对统计部门反馈的企业做好跟踪调度,定期监测,掌握企业缴税时的营业收入情况,排查出成长型企业,并建立企业培育库,督促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准备入库要件,按时间节点及时推动入库。五是县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市直责任部门共同排查所在辖区的企业情况,做好辖区内企业“升规上限”入库工作中本级部门间的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入库中遇
5、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服务业“升规上限”入库工作。六是成长型企业入库在每年的年度申请入库。第一批年度入库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第二批年度申请入库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三、奖励措施市统计局每年3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局提供上一年度新“升规上限”的服务业和贸易企业名单,对新“升规上限”企业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执行,贸易企业中的个体只有“个转企”之后才能享受此奖励政策。四、工作要求各县区政府、市直责任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入库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沟通,确保全市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入库工作有序推进。(-)市统计局要强化数
6、据解读,与各县区政府和市直责任部门相互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各级统计机构要配合同级责任部门深入企业实地走访和调研,做好统计培训和业务指导,定期向属地党委、政府汇报各阶段性工作。(二)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税务局在推动服务“升规上限”入库工作中要强化配合协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准确详实的信息资料。(三)市直责任部门作为企业入库工作的实施主体,在收到市统计局反馈的企业名单信息后要立即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掌握新注册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主要信息,同时对照税务部门提供的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培育,及时督促企业报送入库所需资料。(四)各县区政府负责推动本辖区内服务业“升规上限”入库工作,配合市直责任部门开展企业排查工作,建立辖区内服务业企业培育库。要尊重客观事实,依法入统,应统尽统,定期汇报各阶段推动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