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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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进一步保护环境,提高绿色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XX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分阶段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工厂生产的干拌砂浆或者湿拌砂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需要使用建筑砂浆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需要使用砂浆的建设工程。第三条市工业行政主

2、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预拌砂浆工作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第二章促进措施第五条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XX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布点要求,符合XX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实际,适时发布、调整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

3、生产技术规程。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负责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现场监督管理。第八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预拌砂浆企业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好建设和生产期间的环保监管。加强对现场搅拌砂浆产生粉尘、噪声污染的查处。对未取得XX市预拌砂浆企业布点方案核准的企业不予进行环评,并对环保违法企业进行查处。第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合法生产企业的预拌砂浆质量和计量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在

4、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标明预拌砂浆使用量,设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概、预、决算。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如下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一)生产流程采用自动化控制,生产数据同步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两年;(二)生产工艺和使用原材料质量、运输及储存方式符合XX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中相关要求,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S)企业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并具备保持持续生产的能力;(四)企业内部试验室中厂区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检(试)验环境和技术人员、检(试)验人员符

5、合XX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中的相关要求,并取得试验室人员能力资格证书。第十二条禁止现场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规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一)需要使用特种砂浆的;(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第十三条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到2023年底,我市基本实现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第一阶段:从2023年2月1日起,XX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第二阶段:从2023年7月1日起,XX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第三阶段:从2023年1月I日起,其他县(市)结

6、合实际情况确定城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购买预拌砂浆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验收条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第十六条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应当依法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生产和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并曝光。第十七条加强对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工信、住建、市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质量进行检查。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和施工现场

7、监管,对不按照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第十九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发布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格,引导预拌砂浆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有序竞争,严禁串通涨价、无理压价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第二十条公安交警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提供通行便利,及时办理通行手续。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以及限定的速度通行,并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停靠。第二十一条城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预拌砂浆运输行为和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第二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申报纳

8、入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程项目可优先使用纳入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的预拌砂浆产品。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二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的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销售的有关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照XX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一)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砂浆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X年X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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