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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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3)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24号)、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66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X府发(2023)X号)、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3)XO号)、关于印发XX市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厅发

2、(2016)XO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市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要求,强化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及后期管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开发项目、旱地改水田项目、增减挂钩项目、生态修复项目、进出平衡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内新增耕地等项目,以下统称土地整治项目。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为了使土地整治项目合法、有序、及时推进,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发展投资集团

3、有限公司、大茅山集团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市人民政府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修复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对应工作小组,明确具体负责人落实有关工作。成立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股室为成员的土地整治项目实地踏勘小组,由市生态修复中心主任担任踏勘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统筹、协调项目踏勘工作。组建市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由市自然资源局、市

4、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各抽调2名专业人员组成,具体处理以下工作:(一)60亩以下土地开发、旱改水项目设计的评审;(二)60亩以上土地开发项目、旱改水项目、所有增减挂钩、生态修复、工矿复垦项目的竣工初验;(S)60亩以下土地开发、旱改水项目的竣工验收;(四)土地整治领导小组依法交办的其它工作。踏勘小组及专家库人员原则上2年更新一次,如中途确需更换,报请市人民政府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调整。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实施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土地开发及旱改水单个项目30亩以上,增减挂钩单个项目20亩以上;(二)项目单个地块符合上图

5、入库要求。符合土地整治立项条件的项目,由村(居)委会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的书面申请、项目地块等内容进行初审后,将拟立项目报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村(居)委会提出的书面申请,需重点说明申请实施项目的理由、地块坐落、地块现状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送给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的审批材料中,应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图幅图斑号,并承诺做好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工作(包括协调纠纷、处理上访、解决阻工、项目监管、权属调整、资料收集等)。第五条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

6、知踏勘小组,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图幅图斑号、权属、现场地类、坡度、道路、水源、土壤、生态环境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形成实地踏勘报告。踏勘报告形成后,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实施地块范围套合三调成果、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公益林等,同时按照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各相关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实施意见,并由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最终审定。相关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实施意见后,项目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内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按照项目立项权

7、限,由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或XX市自然资源局立项。第六条项目的立项、评审、招标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增减挂钩及60亩以上土地开发、60亩以上旱改水项目出具规划设计成果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报请XX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报XX市自然资源局予以立项,市自然资源局同时将符合财审的项目预算报送至市财政局进行评审。(二)60亩以下土地开发及60亩以下旱改水项目出具规划设计成果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立项,并将符合财审的项目预算报送至市财政局进行评审。(S)市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建设主体依据审核报告核定的招标控制价,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招投

8、标有关文件要求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及监理等单位,并按照相关要求签订合同。第七条为积极引导、规范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国有、民营、私营企业及个人承包的地块,属于低效果园,或地上种植雷竹、马家柚、油茶等挂果经济作物一年以上,或租用畜禽养殖,或已拆除砖瓦窑,或废弃工矿地急需生态修复,或种植苗木花卉的,所报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模式实施。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向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对符合立项条件的,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完

9、善地形测量、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并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报立项。第八条经批准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因地形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原设计方案的,由村组或地块承包人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XX市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厅发(2016)20号)文件执行变更程序。第九条在建矿山应该按照三合一方案的要求,对被破坏的矿山进行复垦、复绿。矿山开采应有序进行,并科学规范布置开采面,禁止多点无序开采。矿业权人应当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即时对终了边坡进行修复。对于开采面积较大、开采时间较长的矿山,符合立项条

10、件的地块,由矿业权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地形测量、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并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申报立项。项目验收形成指标后,在矿区开采权时间范围内,市人民政府需要该用地指标的,可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偿。第四章项目验收与报备第十条项目验收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增减挂钩(生态修复)及60亩以上土地开发、60亩以上旱改水项目完工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XX市自然资源局予以终验;(二)60亩以下土地开发及60亩以下旱改水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立项批准单位下达验收批复。市自然资源局依据项目新增耕地数量

11、及耕地质量等别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第十一条以奖代补类项目需按规划设计方案全部施工到位,工程施工费应达到预算施工费金额的95%以上(附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书)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按照设计预算金额的90%支付。设计预算费用包括:地形测量费、规划设计费、工程建设费、监理费、工程复核费、水土保持方案费及资料编制费等。第五章项目后期管护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完成后,为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长效使用,充分发挥各项目长期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后期管护坚持部门参与、乡镇主导、村组实施、群众落实的原则。市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乡镇做好后期管护工作。第十三条后期

12、管护主要工作内容:(一)项目工程管护。对完成移交的项目田间道路、灌排沟渠、桥、涵、机井、管道、泵站设备、变压器、线路等进行管护,确保上述工程在管护期内能正常使用,满足项目区生产需要。(二)地块耕种管护。完工项目地块按照新增耕地类型种植相应作物(如新增水田必须种植水稻、麦白、莲藕、英实,新增旱地必须种植粮、棉、油、糖、菜、饲草等草本类植物),并确保所耕种的作物有一定的收成,禁止种植木本作物,混淆耕种标准。严禁出现建设占用、挖沙取土、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行为。(三)土壤地力管护。落实好项目区新增耕地地块土壤培肥措施,确保土壤肥力逐年提高,作物产量逐年增加。第十四条后期管护工作流程:(一)项目移交办理

13、。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市自然资源局将项目移交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签订项目移交协议和后期管护协议。(二)项目后期管护及落实耕种。项目移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村组或承包人落实项目耕种和后期管护工作。市、乡两级将采取不定点、不定时的方式抽查项目管护协议落实情况。对抽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第十五条土壤培肥费的拨付方式:(一)项目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管护协议落实耕种后,携带耕地承包合同、身份证明、有机肥购置凭据、施肥及耕种照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拨付土壤培肥费的书面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后,

14、安排专人到项目区内核查耕种的作物类型及耕种面积,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拨付新增耕地土壤培肥费。(S)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申请,经现场核实,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拨付相应土壤培肥费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四)以奖代补类项目后期管护按上述方式管理,土壤培肥费拨付参照上述方法实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项目原土地权属情况落实项目后期管护和耕种,保证新增耕地不摞荒,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在依法保障农民权益、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将项目新增耕地和周边原有耕地一并进行流转,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第六章

15、奖惩措施第十六条为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给予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工作经费,具体标准如下:(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工作经费1 .在低效林地上进行土地开发项目产生新增耕地且落实耕种的:(1)产生水田,工作经费按18000元/亩计算;(2)产生旱地,工作经费按12000元/亩计算。以奖代补类项目按照相应工作经费的50%计算。2 .在其他地类土地开发项目产生新增耕地且落实耕种的:(1)产生水田的,工作经费按15000元/亩计算;(2)产生旱地的,工作经费按I(X)Oo元/亩计算;以奖代补类项目按照相应工

16、作经费的50%计算。3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生新增耕地且落实耕种的(包括水田、旱地)按5000元/亩计算。4 .在旱地改水田项目产生水田且落实耕种的按8000元/亩计算。5 .实施增减挂钩项目产生新增耕地:(1)通过拆除老旧空心村腾退实施增减挂钩的,项目立项后按照立项规模预拨2万元/亩;完成全部房屋拆除再预拨1万元/亩;竣工验收入库后拨付剩余2万元/亩工作经费(具体数据见附件)。(2)通过其他地类(例如废弃砖厂、矿厂、猪场等)实施工矿复垦及生态修复项目的,按照35000元/亩计算,以奖代补类项目按15000元/亩计算。(二)其他部门工作经费1林业部门协助实施低效林地土地开发项目,在项目验收后产生新增耕地的按照IO(X)元/亩计算工作经费。2 .农业农村部门协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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