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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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勤廉XX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XX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项目策划生成、立项审批、招投标事项监督、合同监督、项目实施、工程项目概算调整、项目资金监督、项目后评价

2、等方面的管理。第四条政府投资原则、方式及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和XX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景观、绿化、亮化的过度化。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XX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主审以外材料,实行容缺办理,加快项目审批。第七条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建设的项目,需经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并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要求执行。第八条对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投资1亿元以上),需经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并应当遵循合法

3、、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节能审查,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管理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依照法律法

4、规规定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一)项目建议书审批;(二)申请项目代码,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同时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地勘报告等;(五)政府或有关部门对项目总体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六)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批;(七)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预算审查等;(A)招标文件备案和依法招标;(九)签订合同;(十)施工许可,开工建设,规划放线、验线;(十一)项目单位自验收,自然资源、住建、人

5、防等部门联合验收;(十二)结、决算审查;(十三)资产移交。对需要基坑开挖、土石方平整工程量大的项目,可分阶段立项,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和基础规划审批意见,住建部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缩减为4个工作日。公路工程一般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时限缩减为7个工作日。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水土保持方案、生态环境、建设、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二)根据建设项目需要,负责组建项目

6、管理的组织机构,确定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三)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四)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五)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遵守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七)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制定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合同;(A)督促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

7、责任,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九)通报项目建设情况,按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十)负责组织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项目工程竣工审核,组织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并依法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十一)负责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项目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第二章项目策划生成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

8、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一把抓”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各自发展规划需求,统筹做好政府投资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1日一10日,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商自然资源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十五条有关部门通

9、过XX市多规协同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各自专项规划、行业技术要求开展合规性审查,提出本领域、本地区的项目建设条件。第三章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第一节项目前期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除国家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作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

10、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节能报告的委托评估费用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价的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X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

11、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九条对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一)对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二)对改扩建项目,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上至IOoO万元以下的项目,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三)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12、、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四)对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第二十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依据设计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由市住建局统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并组织编制、审查施工图预算(按规定属于财政投资评价范围的项目

13、,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预算评价工作),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按规定需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招标控制价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节招投标事项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

14、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和施工图预算的评价结果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第三节合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按项目单位要求提供相应履约担保手续后方可签订合同。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保证金应从中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支付。履

15、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按规定退回至中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完工工期后三十日。工程延期的,保函的有效期应相应顺延或续保。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标后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等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布。项目单位应加强监管,严防中标单位转包、违法分包

16、等行为。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模式完成联合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联合测绘中介时间十个工作日)。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第三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后应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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