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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源市税费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以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辽源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是指依法依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税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税费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保障工作的
2、领导,建立健全税费保障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保障措施,按照财政事权和支持责任将税费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共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税收社会共治。第七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税费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税费协助工作中发挥牵头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税收违法查处体系,及时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费征收管理,支持、协助税务机
3、关依法实施的税务检查、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九条税务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进行共享和数据交换,与税务机关共同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第十条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现税警联合办案机制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一条税务机关与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税务机关可申请其依法协助追缴欠税,防止税款流失。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
4、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不动产交易、税收征收等各项业务,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便利查询共享追溯。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调取纳税人土地出让、划拨、采矿许可等信息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四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五条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十六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人防和税务机关要加强非税收入业务衔接,做好相关非税收入核定
5、和信息交换工作。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纳税缴费知识,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纳税缴费意识。第十九条未列明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税费征收管理工作需要,对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税费征收协助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助。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进涉税涉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第二十一条涉税涉费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涉税涉费信息目录由市级税务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发布和更新。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涉税涉费信息目录清单及时提供相关涉税涉费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
6、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获取的涉税涉费信息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涉费信息统计分析,合理利用涉税涉费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提高其涉税专业服务能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涉税服务。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完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推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相衔接,及时化解涉税争议。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涉税信息,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
7、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都有检举权。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涉费信息或者不履行税费协助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或将涉税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月曰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