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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第一条、为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制度于第XX届职工代表大会第XX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第三条、本单位为预防和消除不当管理风险隐患,重点做好以下方面:招用劳动者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如实告知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并依法签订
2、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时,不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不禁止职工在非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场所,不强制要求职工入住本单位经营的宿舍等住所;安排职工加班时,不违反依法协商程序、不突破法定加班时间上限;支付劳动报酬时,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处理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职工时,不要求职工额外劳动或对职工罚款。因职工本人原因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的20%o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3、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并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证明不对职工作出评价),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收取违约金;严禁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第四条、本单位在公告栏、食堂等明显的地方张贴预防和消除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公布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等意见反映渠道。第五条、本单位定期组织预防和消除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及相关法律法规专项培训,或将专项培训内容纳入职工入职培训等各种培训中。第六条、本单位由部门全面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七条、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小组,结合职工所提意见建议,适时与实施部门沟通协商,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改进结果,定期以适当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联系人:;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第八条、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本单位与职工或职工代表协商解决。第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