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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十三五”期间建成的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支持确权村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扶持带动已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人口增收脱贫,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按照XX省乡村振兴局XX省农业农村局XX省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乡振局发(2023)3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十三五”期间下达的我县建成并网发电的第一批、第二批光伏帮扶电站项目,总规模为XX兆瓦,其中:第一批规模为XX兆瓦、第二批规模为XX兆瓦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是指光伏售电收益和纳入国家补助目录光伏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光伏帮扶受益对象为全县纳入光伏帮扶补助目录的60个确权村、3个非确权村村集体及所属的已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第五条县政府确定成立XX县光伏扶贫产业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光伏帮扶产业管理。第二章收益分配第六条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坚持“精准帮扶、动态调整、分类施策、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光伏帮扶政策更多惠及已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人口,避免简单发钱“终身绑定二向已脱贫户分配收益时,应坚持劳务获取原则,已脱贫户应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坚决防止和纠正搞平均分配,杜绝“一发了之二第
3、七条省市供电公司根据光伏帮扶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收入按月结算至结转专户,补贴资金由国网XX省电力公司按时结算至结转专户,县光伏扶贫产业管理中心统筹核算光伏帮扶电站正常运行的电站运维费用、已脱贫保底收益、电站下网用电电费、税费、电站固定资产折旧、电站财产保险、备品备件购置、防雷装置检测、设备预防性实验、电力公司通道运维、设备升级改造、气象服务等费用,剩余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并拨付至村集体,再由村集体按村级收益分配计划进行分配。计提的光伏帮扶电站固定资产折旧现金流可用于大型维修资金、产业扶持资金的退股。在继续支持收益资金用于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公益性岗位、小型
4、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奖励补助的同时,支持收益资金用于发展带动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对一些技能要求较高但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没有能力承担的劳务,可就地就近选择收入较低的一般户参加。第八条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坚持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的原则,已脱贫户只享有收益权,无处置权;收益分配使用不限制比例,村级通过制定收益分配计划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使已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通过劳动服务的方式获得收益。第九条对运维企业实行奖罚制度。项目运维管理费用按燃煤标杆电价总收入的10%计算,超过可研发电量200万千瓦,每千瓦奖补0.05元;超过可研发电量300万千瓦以
5、上,每千瓦奖补0.10元。低于可研发电量200万千瓦,扣减运维费2虬第十条已脱贫户保底收益,主要用于光伏帮扶电站带动的已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各乡镇指导村两委结合村情实际,建立健全村级义务工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义务工的日报酬;项目带动的已脱贫户每年通过义务工制度参与村内公益性事业不得低于5个工日;对长年外出户和无劳动力户,由户内自行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委托本村有劳动能力的群众参与村内公益性事业。村两委对已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通过义务工制度参与村内公益性事业情况进行准确统计,每季度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负责指导村两委申报将保底收
6、益资金及时打入已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户一折通账号,并将项目收益在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及时进行填报。第十一条由乡镇指导各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开展帮扶奖励补助、特殊救济补助。主要用于村级表彰爱心先进、脱贫先进、环境先进、孝善先进、移风易俗带头人、特困大学生家庭等奖励补助。对重病、二级以上残疾、重灾而导致的失能、半失能、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进行特殊救济补助。第十二条各村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益性岗位及数量,可设立保洁、绿化、防火、护路、护河、电站管护、护理老弱病残、公益设施管理、公益安全管理等光伏帮扶专岗,支持鼓励已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已脱贫户一户一人一岗,岗位可适时进行调整;光伏帮扶公
7、益性岗位参照人社部门设岗要求合理设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确定,确权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参与议事讨论和加强指导,不得“虚设”“滥设”公益岗位;最低不能低于每人每月500元,年工资不高于8000元。光伏公益岗位实施按岗计酬,多劳多得,技高多得,差异分配。临时岗位以小时或天数计酬,按“一事一议”发放。第十三条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村集体收益由村委会每年1月底前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政府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按照“村财乡管”的办法,分村建立资产登记台账和收益分配账务,详细准确记载村级光伏资产数量、额度及收益分配使用情况,接受上
8、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督促指导各乡镇对光伏帮扶收益分村建立台账,专门用于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第十五条村级光伏收益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及时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村级光伏收益分配和使用,在次年第一季度由所在乡镇形成专题报告,分别报县乡村振兴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专题报告重点对村级收益分配管理、收益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说明,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监督审计。第十七条各乡镇、村要建立监管台账;对确定扶持的已脱贫户基本情况及相关收益分配资料经村、乡镇盖章后,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第十八
9、条乡镇收益分配管理实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具体负责本乡镇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制定本乡镇收益分配监管方案,审核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合理性,对村级收益分配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每月及时向县级相关监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和总结。第十九条驻村帮扶工作队、驻村干部和村委会共同负责,制定本村收益分配计划,审核已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基本信息,设置公益性劳动岗位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使用计划;规范村集体与受益户分配合同管理,维护村级收益资产分配权,确保已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户收益权。第二十条各乡镇要对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村级财务定期进行检查,并每半年向监管部门
10、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接受监管部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第二十一条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及使用由县乡村振兴局监管,县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及结转运营机构按工作职责配合。审计部门对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及政策落实情况定期进行审计;纪检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对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相关部门、企业,各乡镇政府、村委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光伏发电收益资金。第二十三条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全县确权村光伏帮扶收益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和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监测系统进行管理,纳入国家光伏帮扶项目补贴目录。第四章设施维护第二十四条光伏帮扶电站由县光伏扶贫产
11、业管理中心委托XXXX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光伏帮扶电站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保修期为自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其中光伏组件质保期为10年,逆变器为5年,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运维企业负责提出意见经县光伏扶贫产业管理中心审定后进行维护。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县纪检、审计、乡村振兴、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对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参照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督查,对违规操作,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X政办发(2023)X号)自行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