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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助理管理(试行)办法根据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 为加强我校科研平台建设,规范科研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 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为进一步规范专职科研助理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科研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试行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科研助理是指科研项目组(简称:项目组)根 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设立岗位选聘专职从事科研工作,并 支付劳动报酬的非事业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科研助理是学校 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 科研助理根据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受聘人员应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院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工作小 组”,挂靠在科研中心
2、管理,具体负责处理和协调科研助理 管理工作。第三章岗位设置与招聘第四条 项目组负责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结合实际研 究任务需求,提前做好科研助理岗位设置计划。第五条 科研助理岗位类别如下:(一)项目研究岗位:主要从事项目的研究工作,包括 研究助理岗位。(二)实验技术岗位: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分 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S)科研辅助岗位: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 等工作。(四)其他岗位:根据项目研究需求设置的其他岗位。第六条 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校内 外公开招聘科研助理,程序如下:(一)岗位征集及发布:项目组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 提出科研助理聘用计划,填写科研助理岗
3、位需求信息表,经 科研中心审核,由人事处统一发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工作由项目组自行组织,邀 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面试考核组成员一般不得少 于5人。项目组根据面试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选,并填写学 院科研助理聘用审核表(详见附件),经科研中心审核后 报人事处备案。(S)签订合同:项目组负责人代表项目承担单位与受 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经科研中心审核后并报人事处备案。第七条 不得聘用项目组成员的亲属及配偶担任科研 助理。第八条 科研助理的聘用期限由项目组负责人和受聘 人员协商确定。首次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科研项目执行期, 聘期考核合格,可由其他科研项目续聘。第四章薪
4、酬与待遇第九条 科研助理的薪酬由基本酬金、绩效津贴和五险 3部分构成,具体发放金额由项目组负责人与科研助理协商 确定。项目组应根据科研助理的任职年限、工作强度和综合 表现,对薪酬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并酌情发放年终绩效奖励。(一)学校每年制定科研助理薪酬参考标准,薪酬总水 平不得低于学校当年制定的参考标准。但科研助理的基本酬 金发放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在职同类人员标准。(二)项目组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助理的年度考核情况酌 情发放年终绩效奖励。(三)科研助理的薪酬(基本酬金、绩效津贴)从项目 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支出。科研助理的薪酬经项 目组负责人报科研中心和人事处审核,由项目组按月发放。(四)科研
5、助理必须按照赣州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主 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科研助理的社 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全额承担。(五)如果确因工作需要,项目组聘用了不符合上述学 历要求的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项目组必须依据有关法规为 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则由项目 组全额承担。第十条其它待遇(一)聘期内可参照学校相关考核管理规定参加年度考 核和聘期考核。(二)科研助理的党团组织关系挂靠项目负责人所在单 位的教工党、团支部,参加该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所在单位的 其它群团活动。(S)聘期内可办理校园一卡通。(四)聘期内经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科研助理可以 委托学校进行非教师系列职
6、称资格评定,具体事宜按学校相 关规定办理。(五)聘期结束,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在报考 学校硕士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符合学校事业 编制人员招聘基本条件者,在参加学校招聘时,同等条件下 可优先聘用。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 项目组负责人为聘用科研助理相关事务的第 一责任人,负责科研助理的入岗、业务考核及离职等事务, 并将科研助理的年度考核结果和聘期考核结果报科研中心 存档和人事处备案。项目组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助理在岗期间 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给予相应奖惩。第十二条科研助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 章制度。第十三条科研助理的户口、档案可放在赣州市或生源 地人才交流中心,由科研助理
7、本人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科研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 受聘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归学院所有。第六章 合同解除与离职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组负责人可以解除考核不合格科研助 理的聘用合同,科研助理也可以依法解除与项目组之间的聘 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须提前1个月告知对方,主动解除聘 用合同方须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说明,并由项目组负责 人及时报人事处。第十六条 解除聘用合同的项目组应及时停付离职人 员的薪酬,人事处接到项目组报备信息后,应及时停缴离职 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因项目组未及时报备离职 人员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项目组负责人承担。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