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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论证校外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论证的管理,提 高物资设备采购的科学性和计划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及 财政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 理办法的要求和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 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立项的要求和进口设备 采购校外专家论证的实际需求组建校外专家库和律师库。第三条 校外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一)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论证过 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有一定年限,具有高级(副高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项目涉及领域公认的专家;(三
2、)熟悉本领域前沿的发展情况,具有较丰富的工作 经验;(四)本人愿意参加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 并认真负责;(五)无违法、违纪的行为;(六)符合其它论证条件的要求。第四条校外论证律师必须为经注册并年检合格的职业律师;第五条校外论证专家和律师应提供的材料:(一)个人简历;(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身份 证复印件;(S)个人业绩材料;(四)个人的开户银行和账户;(五)其它材料。第六条 校外论证专家和律师在论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 利:(一)对论证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论证项目及项目产品质量的论证权;(S)对论证项目的表决权;(四)按学校规定领取相应论证报酬的权利;(五)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七条校外论证专家和律师在论证活动中应承担以 下义务:(一)提供真实、可靠的论证意见;(二)严守项目论证的纪律,不向外泄露项目情况和论 证情况;(S)在项目论证中不带私心杂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八条 项目论证校外专家的确定原则:(一)选择性确定的原则。即根据项目的性质、领域及 项目需论证的内容,指向性的选择相关专家和相近领域的专 家对项目进行论证;(二)随机抽取的原则。即针对需采购的进口设备,在 纪委监察室的监督下,在专家库和律师库随机抽取专家和律 师对所需购进的设备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论证,并达到 主管部门的论证要求。第九条 校外论证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论证 专家资格,在专家库中删除名单:(一)论证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不能全面真实反映论 证项目的真实性质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在论证过程中徇私 的;(三)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透露项目论证内容信息的;(四)弄虚作假的;(五)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