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规程(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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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规程(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业务行为,提高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XX市内部审 计工作办法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内 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属于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 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以下统称单位)开展内部审计 业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 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涵义】本规

2、程所称内部审计业务 工作,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项目涉及 的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审计档案管理和 审计质量控制等相关审计业务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工作应当依法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保持 职业谨慎,遵守廉洁纪律,履行保密义务。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五条【审计项目的计划管理要求】内部审计项目实行计划 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 计项目。第六条【审计计划种类】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和 项目审计方案。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预

3、期要完成的审计任务所作的工作安 排。项目审计方案是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步骤 方法、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的安排。第七条【年度审计计划编制时间及审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围绕单位年度工作重点,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审计计 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 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章程 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 年初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第八条【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前期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年 度审计计划,应当重点调查了解单位下列情况:(一)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业务活动

4、;(二)对相关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计 划和合同;(三)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水平;(四)相关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重要岗位及人 员的变动情况;(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第九条【年度审计计划编制程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调 查了解的情况,结合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情况,确定具 体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必要时征求单位财务、资产管 理、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编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内部审 计机构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计划安排,并征求纪检监察等有 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第十条【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内容】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

5、下 列基本内容:(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三)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四)以前年度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安排。第十一条【年度审计计划执行及调整】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 员,并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计划实施。确需对审 计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审批的程序进行报批。第十二条【项目审计方案编制前期工作】审计组应当在审计 项目实施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下列情况,为编制项目审计方 案作准备:(一)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及执行情况;(三)财务及相关业务资料;(四)重要的合同、

6、协议及会议记录;(五)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六)以前年度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情况;(七)以前年度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A)其他与项目审计方案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十三条【项目审计方案编制要求】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审 计组成员讨论研究调查了解到的被审计对象情况,编制项目审计 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项目审计方案内容】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 基本内容:(一)被审计对象、项目的名称;(二)审计目标和范围;(三)审计内容和重点;(四)审计步骤和方法;(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六)审计起止日期;(七)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A)其他有关内容。第三章审

7、计实施第十五条【审计通知书的编制及送达】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 计项目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 制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遇有特殊情 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 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抄送单位内部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履 职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第十六条【审计通知书内容】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一)审计项目名称;(二)被审计对象名称;(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四)审计实施时间;(五)需要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

8、组成员名单;(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或单位代章)和签发日期。第十七条【审计进点会内容】审计项目实施,可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审计进点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组介绍审 计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提出审计纪律要求,明确被审计 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责任;被审计对象介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 况,作出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含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承 诺。第十八条【审计方式】审计组可以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 况及控制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保障审计安全等要求采取就 地审计或送达审计方式。第十九条【审计证据种类】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目审计 方案明确的审计分工,依据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根据不同 的

9、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证据;(四)电子证据;(五)口头证据;(六)环境证据。第二十条【审计证据三性要求】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 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 实质性联系。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即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审计证据影响因素】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 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一)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 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

10、险水平。应当按照可以接受的审计 风险水平,获取所需的审计证据。(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成本 与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应当深入查证。(四)适当的审计抽样方法。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 特征,选择合适的审计抽样方法。第二十二条【获取审计证据方法】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审核;(二)观察;(三)监盘;(四)访谈;(五)调查;(六)函证;(七)计算;(A)分析程序。第二十三条【对不同取证方法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 实施过程中选择不同的取证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通过审核文件、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的,取得与审计

11、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二)通过观察、监盘、计算获取审计证据的,记载审计取 证的时间、地点、方法、事项、内容、结果等情况,并注明审计 取证人员的姓名;(三)通过询问、访谈获取审计证据的,记载询问访谈的时 间、地点、事项、内容、答复等情况,并注明被询问人员的姓名 和审计取证人员的姓名;(四)通过调查、函证获取审计证据的,取得第三方关于被 调查事项的书面说明、相关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等证据;(五)通过分析获取审计证据的,记载数据来源、分析方 法、结果等情况,并注明审计取证人员的姓名。(六)采集被审计对象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记载电子 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详细记录数据来源、处理

12、过程以及最终 分析结果,由数据分析人员签字确认;对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需 要组织现场核查的,还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取证。通过审核或者观察获取审计证据的,可以采用文字、照片、 视频等形式记载;通过询问或者调查获取审计证据的,可以采用 调查询问记录、座谈会记录、问卷调查表等形式记载。第二十四条【特殊审计证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实 施需要,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 特殊事项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第二十五条【编制审计取证记录】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 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汇总,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取证记 录,并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签名。对于证据

13、提供者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认真 研究,必要时补充取证。对于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 原因和日期,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内部审计人员签字,该审计证 据有效。第二十六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 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实施审计的 步骤和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事实及审 计结论。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分别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复杂的审计 事项可以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七条【审计取证记录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支撑】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取证记录进行分析和归纳,按照与审计事项的 相关程度进行分类、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

14、底稿之后;不能 附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后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注明 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 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 书面材料的,应当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审计取证记录反映的情况应当足以支持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 结论。第二十八条【审计工作底稿内容】内部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主要包括 下列要素:(一)被审计对象的名称;(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四)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及相关标准;(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

15、和复核意见;(七)索引号及页次。第二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编号】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项 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统一编号,作为审计工作底 稿的索引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 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号。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三十条【编制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 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的基础上,编制审计 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 告,以利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审计报告编制要求】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一)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二)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三)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真实完整地反映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 项应当重点说明;(五)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 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改进建议。第三十二条【审计报告的要素】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 素:(一)标题;(二)文号;(三)被审计对象名称;(四)审计项目名称;(五)正文;(六)附件;(七)签章;(A)报告日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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