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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 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能力和现代化 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 工作的意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和 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 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注重创新、确保实效的原则,突 出工作重点,强化过程管控,严格责任落实。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 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
2、县级政府)。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政府食品安全委)统一领导。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以下 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 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和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 情况进行考核。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 年8月底和11月底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 位分别制定并发布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和细则。第六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食 品安全状况,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和减分项。 具体考核指标在年度考核方案及
3、细则中明确,并根据年度重 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指标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 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主要考核内容如下:(一)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一是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 设、队伍建设等。二是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标 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 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二)食品安全状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 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S)即时性工作。主要包括年度内省委、省政府和省 政府食品安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 完成情况。(四)加
4、分项。主要包括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 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 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 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五)减分项。主要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 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程序:(一)日常考核。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 照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 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级政府任务 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报送市政府食 品安全办进行备案。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 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二)年中督促。根据市
5、政府食品安全委或者市政府食 品安全办工作安排,组成工作组,随机抽取各县(市、区) 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 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S)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 员单位对各县级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抽检监 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四)年终自查。各县级政府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贝L 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报送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进行备案。各县级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五)年终评审。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 照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县(市、区)自评和日
6、常 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和相关成员单位对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 正性、准确性负责。(六)综合评议。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级政府的 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 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 评议形成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七)结果通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审定考核结果后, 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级政府,抄送市直相关单位。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IOO分,加分项分值 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 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第九条考核得分排在县(市)前4
7、名和五城区前3名且 无降级和否决项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县(市)后2名和 五城区后2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 至C级:(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 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 实不到位的;(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 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 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S)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 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 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 重不良影响的;(四)本行政区域
8、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 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 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或者较大食 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七)县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中弄虚作假的;(A)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否决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 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 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应对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
9、 损失的;(三)县级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 安全事故的;(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 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第十二条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 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 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第十三条各县级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 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 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分工,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 各县级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和相关 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级政
10、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 名靠后的地方加强指导。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各县级政府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议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 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 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五条各县级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食品 安全委予以通报表扬:(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S)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现状等方面成效 突出的。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各县(市、 区)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 位。第十六条
11、县级政府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 位列县(市)和五城区最后1名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 托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县级政府有关负责 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约谈县级政府主要 负责人。被约谈的县级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 度评奖等。县级政府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 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 谈县级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第十七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惩处;造成严重不 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各县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