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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 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8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 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 府有关工作部署,以
2、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求真务实和开拓创新相结合,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 实施“育苗扶壮”工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振经营主体信心,不断激 发个体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实现发展质量和效益双提升,结合实际,制定 如下措施。一、便利市场准入和退出。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 遇的原则。全区各级登记机关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 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可依托“政银合作”网点开展登记服务; 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跨辖区迁移试点改 革。全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歇业备案的税收、社会保障 配套措施。完善
3、登记注册信息互通机制,优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一网 联办”服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以下 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资金和财税支持。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通过奖励、补助等 方式支持各市县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统 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安排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资金,并鼓励和引导 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 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执行政府采购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按规定落实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 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行降费纾困措施。市场监管系统所属单位按权限对个体工商户 减收20%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计量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 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 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鼓励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 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的9折;推动 银行机构按规定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费用。前述降费 纾困政策实
5、施期限截至2024年9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 工商户,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中 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四、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中, 应统筹考虑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合理利用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 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可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 则制定具体划定标准、管理办法,划定摊贩经营场所。可制定相应规范, 准许商场、门店适度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A级景区、
6、 星级乡村旅游区、旅游度假区划出小摊小店免费经营区域。健全相关经营 场所及区域配套服务设施。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96左右的场地, 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 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青团广西区委按 职责分工负责)五、提升融资便利度。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以信 授贷。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个体工商户“桂惠贷”优惠贷款,探索设立“经 营贷一个体工商户贷”产品,对个体工商户“桂惠贷”贴息比例较相关普 惠产品标准提高0.5个百分点。积极推进“桂惠贷”与“银税互动”融合 使用,“银税互动”贷款保持每年1000亿元以上投
7、放规模。落实融资担保 资本金注入、降费奖补、业务奖补、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等财政支持政策,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原则上对个体工商户的年化 综合担保费率降至0.8% (含)以下。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 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主题银行服务,精准匹配金融 需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 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 策至2024年底。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
8、定发放稳岗返还资 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缴 费基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自 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拓展创业就业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 件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加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创 业培训、创业指导,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 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落实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离校2年内的普通
9、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吸纳2人以上(含本数及经 营者)就业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 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1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招用1人发放1500元一次性扩岗 补贴。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等灵 活经营活动,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 的个体工商户,未享受上述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贴政策的, 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厅
10、、退役军 人事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八、实行分类培育。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个体工商户“生存型”、“成长 型”、“发展型”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名录库。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 针对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出台差异化、针对性扶持措施。完善个体工商 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发挥“智桂通”、“智管云”等平台作用,为个体工 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金融支持等精准信息服务。鼓励个体工商 户申请注册商标,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大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力度。 依法加大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保护力度。(自治 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广西扶持
11、个体工商户发展厅 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九、鼓励支持变更升级。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的,可直接向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 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 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 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个体工商户首次转型为企业,持续经营2年(含)以 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吸纳7人以上(含本数及经营者)就业的,给予一 次性奖励1.5万元。鼓励各市、县人民政府探索出台“个转企”相关扶持 和奖励政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其他相关行政许 可部门按职责分工
12、负责)十、增强消费市场活力。各市、县应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 导个体工商户进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面向餐饮、零售等行业 发放消费券,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类促消费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 消费促进、产销对接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推进商品市场优化 升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服务功能。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放 心消费”创建培育范围。(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鼓励开展线上经营。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积极 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模式,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优化入驻流程、服务规则 和收费标
13、准,提供必要的基础平台服务、普惠式流量引导服务和阶段性优 惠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 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 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十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各市、县可结合实际依法成立个体劳动者 私营企业协会,协会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 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 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队伍,健全个体工商 户维权救济制度。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性服务费、会费等收费项目,鼓 励其
14、发挥自身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 民政厅,广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 负责)十三、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涉及公共安全和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行简易便 捷的年报服务,拓展年报渠道,实行“掌上报”。探索推行个体工商户信用 分类管理,强化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衔接。实施柔性执法、包容 审慎监管,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疏导为主,慎用扣押等行 政强制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 理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其他具有行政执法权的 部
15、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保护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不得违反规定在资 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 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 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强行要求提供赞助或者接 受有偿服务;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不得要求个 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 得违约或变相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对列入“名特优新”名录库的个体工 商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及时告知其所在的个体劳动者私营企
16、业协会。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公平对待和扰企问题专项整治。加强与个体 工商户沟通联系,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 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构建反映问题响应处置机制,形成问题受理、跟踪 解决的管理闭环。(广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自治 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强化组织协同。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全区各级市 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 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与困难,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工作进展情况。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市场 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从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 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推动个体工商户发展壮 大。(广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全区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