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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推进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的 指导意见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指导标准(试行)等 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实现内涵发 展、特色发展,促进教师进行更广泛的课程研修和学术交流, 培养一批专业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营造和提升我校专业教学 氛围及人才培养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每学年定期选派15至30名教师赴国内名校、 名专业进行课程学习,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 势,提高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并以此形成 常态工作机制,发挥专业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在教学工作中的 主导作用。第三条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
2、心)及各教学单位负 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第二章选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面向学校全体承担教学任务的在职教师。选派 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 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自觉遵守申请单位和我校各 项规章制度。(二)入校工作满两年的现职教师及相关人员。45周岁 以下中青年教师应占选派人员的主要比重。(三)热爱教学工作,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 责任意识较强,学生口碑好,有独立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 是选派单位专业带头人后备力量或骨干教师者优先派遣。(四)外出课程学习时间与学校教学及其他相关工作安 排不冲突。第三章培养方式及时间第五条外派教师应选择
3、与本人专业方向和教学工作相 关的学校、教师及课程。申请学校范围为教学科研水平高、 师资力量雄厚的知名艺术类院校、非艺术类综合院校、理工 类院校及师范院校为主。第六条课程学习采用跟班走读制。指导教师一般应具 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教学及科研水平突出,所指导课程在 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第七条学习期限以申请单位课程安排时间为准,原则 为不超过6个月。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八条 采用组织推荐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选 派。各教学单位应结合每学期课程安排,提前做好本单位教 师培养规划,优先推荐急需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优秀 骨干教师申报。第九条申报并获得所在教学单位推荐的教师,应填写 学
4、院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材 料中要明确课程学习价值和预期目标,经所属教研室主任及 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以书面材料形式报教务处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第五章资助标准第十条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发起或经审核 备案的校际间学习项目其资助费用由教务处承担,由各教学 单位或个人组织发起未经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 备案的学习项目,资助费用由各教学单位或个人承担。其他 费用待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选派教师的资助有效期以申请学校的课表安 排时间及实际学习时间为准。第六章考核办法第十二条 每次开课如实填写学院教师校际间课程学 习随堂笔记,并由指导教师签字确认
5、。第十三条为保证学习效果,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 心)会同各教学单位定期抽查教师校外学习情况,由学校公 派外出学习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一)无故旷课一次,扣除资助费用的10%o连续无故 旷课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撤销所有资助费用,本次学习任 务无效。(二)经常迟到、早退、纪律松散者,视具体情况,给 予扣除资助费用10%至30%的处罚。(三)因病、因事请假需及时向指导教师说明情况,在 当天随堂笔记中注明事由(请病假需附医院诊断单),并请 指导教师签字。课程期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天,逾期者停 发每天的生活及住宿补贴。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应及 时通知所在教学单位和学校,终止学习任务。(四)未
6、认真履行课程要求,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 况,扣除60%的资助费用。(五)虚报学习申请、套取学习费用,一经查实将撤销 所有资助,取消三年申请资格,并视具体情况按学校相关规 定处罚。第十四条 课程结束后,认真填写学院教师校际间课 程学习考核表,总结学习成果,并由指导教师对学习期间 的到课情况、学习表现等进行考核评价。第十五条结课一周内,教师在本教学单位汇报交流学 习成果、进行作品展示,并面向全校举办一次公开课程讲座。第十六条结课一周内,选派教师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 料:(一)学院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随堂笔记;(二)学院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考核表(S)其他相关学习材料。第十七条 教师校际间课程学习将计入个人工作业绩, 绩业绩计算方式参照学院教学工作业绩分类及认定办法 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学校其他师资培训及访学项目不冲 突。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