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应当依法
2、依规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农村地区的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时,应当纳入雷电灾害防御内容,包括防御原则、目标、主要任务、防御设施建设和保障措施等。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组织做好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雷电易发区域划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有关部门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上述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第六条【科学技术研究】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推动建立防御雷电灾害先进标准体系。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建设,组织做好防御雷电灾害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御雷
4、电灾害新技术研究。第七条【行业规范】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推动防御雷电灾害团体标准建设,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施工、检测服务满意度评价。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信用评价。第八条【安全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防御雷电灾害活动,根据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依法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开展自救互救。第九条【宣传教育】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普及防御雷电
5、灾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第十条【雷电区域划分】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及雷电活动情况等因素,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市、镇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等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
6、段一并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在编制规划和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有义务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并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审查内容。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应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第十二条【雷电灾害保险】鼓励建立雷电灾害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与保险行业加强合作,探索符合本地特点的雷电灾害险种、机制和模式。鼓励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以及农村地区购买雷电灾害保险,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雷电监测预警】市气象主
7、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建设雷电监测网,完善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含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等)以及含有政府安监部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安装雷电预警系统。第十四条【雷电应急措施】雷电灾害性天气发生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第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场
8、所】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煤炭、电力主要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三)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四)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五)农村地区的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六)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
9、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第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防雷资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防雷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相应职责承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完成雷电防护装
10、置检测单位委托工作。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步编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全面负责。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有义务根据施工进度及时通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场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出具检测意见,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经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第十九条【防雷定
11、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粉尘涉爆、燃气站场、阀室、燃气管道及其调压装置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标识,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检测行为情况和相关信息须实时上传至市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出具的防雷置检测报告应当取得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识”。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所
12、提供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应查验是否获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识,以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市气象主管机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条【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市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评定并定期更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后,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及时上传检测报告及填报相关信息,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
13、机制,配备气象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完善气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档案,相关预案、制度等材料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监管平台上传,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防雷检测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维护】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更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落实定期对物
14、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鼓励采用新技术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和有效性进行在线实时监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防雷工程管理1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防雷工程管理2房屋建筑、市政基础
15、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并将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检测、竣工验收等信息数据与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共享。以上主管部门在办理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时,未经设计审核相关程序或者设计审核相关程序存在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相关程序或者竣工验收相关程序存在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防雷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范畴,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