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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人员最新认定办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H)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 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XX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 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
2、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 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 内。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XX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XX同意。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 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
3、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 产状况规定的;(六)省、自治区、直辖市XX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 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XX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 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 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
4、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XX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 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XX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 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XX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XX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 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
5、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根据本办法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 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 应当通过乡镇XX (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XX民政部门,县级XX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 起10个工作口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