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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航道养护管理考核细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航道养护管理机制,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甘肃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严谨细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项考核。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是航道养护考核工作的主管单位,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组织开展航道养护考核具体工作。航道养护考核工作按照自查、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航道养护管理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综合管理,包括宣贯执行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养护规章制度建立及
2、更新情况,资金执行率、安全生产、绿色环保、档案台账等;(二)养护效果与程序,包括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实施计划、养护程序、养护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应急抢通实施与效果;(三)航道巡查,包括巡查工作量、巡查质量和效果;(四)航道养护测绘,包括水文测绘、航道养护测量、内河长河段航道图测绘;(五)航道养护疏浚(清障),包括疏浚(清障)工作量、疏浚(清障)质量和效果;(六)航标养护,包括航标检查、航标设置与调整、航标保养与维修、航标养护正常率;(七)航道整治建筑物养护,包括日常检查、技术状况评价、维修;(八)通航建筑物养护,包括养护工作量、养护质量和效果;(九)支付保障设施设备维护,包括维护工作量、维护
3、质量与效果;(十)航道信息发布,包括信息内容、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质量。第六条航道养护管理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审阅年度自查报告,梳理分析自查情况;(二)听取被检情况汇报,开展座谈交流;(三)查阅有关台账、档案、文件资料;(四)随机抽查现场;(五)对照考核表进行综合考评;(六)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七)形成考核报告。第七条考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考核开展情况;(S)综合评价结果;(四)分项考核结果;(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的整改情况;(六)工作亮点和值得推广的经验;(七)工作建议;(A)航道养护考核表(见附件)。第八条考核中每个项目满分均为IOO分,全部项目的计
4、分权重和等于1。当考核项目中的内容有合理缺项时,相应分值应按其他考核内容的分值比重分摊。第九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一)圆满完成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工作质量良好,综合得分分值不低于90分的为优秀;(二)完成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工作质量符合要求,综合得分分值低于90分且不低于80分的为良好;(三)基本完成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工作质量基本符合要求,综合得分分值低于80分且不低于70分的为合格;(四)未完成年度航道养护计划,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得分分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第十条航道养护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航道养护省级奖励性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航道养护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