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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止工作制度一、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社区矫正中止(-)社区矫正对象被公安机关采取治安拘留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在拘留、逮捕期间的。(二)社区矫正对象在报到和执行文书送达前的执行期间空档时。(三)社区矫正对象在病危或重病经批准出县转院治疗期间。(四)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二、社区矫正中止由基层司法所提请,县司法局审核决定是否启动中止程序。三、中止程序启动后,封存工作档案、停止社区矫正内网系统相关操作、停止电话和当面汇报、 停止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停止手机定位等,对因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前,出现监管空档期而适用中 止程序的,应当在矫正中止期间继续加强监管,避免出现、漏管及重新违法彳巳罪等现象。四、社区矫正中止情形消失后采取如下措施:(-)矫正中止后,社区矫正终止。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社区矫正人员,经过检察机关起诉、 人民法院判决的;社区矫正人员治疗无效死亡的;脱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被抓捕、被收监的;监管空 档期结束,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结论为收监的。(二)矫正中止后,社区矫正恢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解除犯罪嫌疑、检察机 关免于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认为是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经医治病危情形不存在的或转院治疗好 转的;监管空档期结束,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结论为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