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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适用于列入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试点地区“十四五”期间新建、改扩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当量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价。二、文件依据(一)国家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2018年第二次修正)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 11号)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4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二)自治区层面1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2、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3,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20) 1300号)4.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暂行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2) 29号)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委 员 会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查询。四、成果应用1.经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的试点地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在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的地区投资建设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当量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填写并
3、向所在旗县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可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2.试点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当量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明确规定需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除外)全部纳入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R30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3.区域节能评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旗县节能主
4、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依法实行公开。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附件:项目名称: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建设地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性质口新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口其他项目总投资项目管理类别口审批口核准口备案绿色建筑等级口基本级口一星级口二星级三星级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主要用能设备情况年耗能量能源种类计量单位年消耗实物量折标系数折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折标准煤等价值(吨标准煤)年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耗能工质种类计量单位年消耗实物量折标系数折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折标准煤等价值(吨标准煤)
5、年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还应说明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本单位郑重声明:1、本单位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2、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3、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单位:(盖章)年 月曰备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