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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00只,其中50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产品最小销售 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按采样数折算所需的最少包 装数抽取样品,保证检验样品不少于50只,备用样品不少于50只。若样品过小,应调整抽样量满 足样品总质量不小于025k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感官要求GB 4806.8-20162铅GB 31604.34-2016或 GB 31604
2、.49-20163神GB 31604.38-2016 或 GB 31604.49-20164甲醛GB 31604.48-20165荧光性物质GB 31604.47-20166总迁移量GB 31604.8-20167高锌酸钾消耗量GB 31604.2-20168重金属(以Pb计)GB 31604.9-20169大肠菌群GB 14934-201610沙门氏菌GB 14934-201611霉菌GB 4789.15-201612感官指标GB/T 27590-201113渗漏性能GB/T 27590-201114杯身挺度GB/T 27590-201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
3、述内容执行。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T 27590-2011 纸杯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
4、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 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及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 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的规定,微生物(大肠菌 群、沙门氏菌、霉菌)项目不合格不复检。4附则本细则代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1年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批)的公告 (黔市监公告(2021) 37号)中的纸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