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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院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1.0.1为切实贯彻上级部门的社会保险政策使DPD1的社会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DPD1的生产经营不断发展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2. 0.1适用于DPD1职工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3内容3. 1基本养老保险。3.1.1 由院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额度为上一年院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18%人事处应于每月20日前用结算证形式上缴总厂社会保险科及时将劳动保险金额的变动情况通知各科室行政事务员。3.1.2从2003年7月起将我市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为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费比例仍为18%个人帐户比例仍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
2、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差额部分按缴费基数的3%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3.1.3从2003年7月1日起将缴费年度由原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简称社保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时间由每年的11月份改为每年的5月份相应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缴费标准等都按社保年度时间执行。1.1.1 1.4职工调离DPD1时由人事处将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核算准确后开出大庆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由本人或委托人到总厂社会保险科办理转移手续1995年个人缴纳的2%部分及原合同制职工单位缴纳的15%部分一并转入调入单位。3.1.5 职工与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止缴纳基本
3、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应保留不间断,计息职工重新参加工作时前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3.1.6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能挪作它用不能提前支取。3.1.7 职工在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上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缴纳的部分含利息可一次性支付职工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由院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划转到个人帐户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3.2失业保险金。3. 2.1失业保险由院人事处按月统一缴纳额度为院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人事处于每月20日之前以结算
4、证的形式上缴总厂社会保险科。3.3 医疗保险。3. 3.1基本医疗保险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二部分,单位缴费金额为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标准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2%退休、退职因公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4. 3.2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按参保人员年龄段确定标准分别计入参保职工个人帐户具体计入,比例分别为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年计入300元36-45周岁含45周岁年计入400元,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年计入600元退休职人员年计入700元。5. 3.3正副处级干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已退休每人每年个人帐户另外增加360元
5、正副局级干部和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已退休每人每年个人帐户另外增加720元原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退休工人每人每年另外增加500元。6. 3.4单位缴费扣除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后其余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7. 3.5个人帐户结余部分为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或依法继承。8. 3.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个人帐户每人每年由1200元增至2000元1964年12月31日前参加大庆会战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每人每年由700元增至1200元其它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每人每年由700元增至IoOO元。9. 3.7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厂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对离
6、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药费单独列帐管理,上述人员就医按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医药费全额报销。10. 3.8参保人员异地安家居住的转移户口关系或在外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在当地选择2所三级甲等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填写总厂参保职工异地居住登记表报院人事处,在其它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3.4 门诊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执行总厂及有关部门政策和规定。3.5 慢性病鉴定。3.5.1各处、室行政事务员做好慢性病鉴定前的调查统计工作将有关材料整理装订后报院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将各处室慢性病鉴定人员材料进行汇总报总厂医疗保险科慢性病鉴定通知下达后,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鉴定。3.5.2在慢性病人数
7、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为控制慢性病门诊药费平均发生额,将慢性病门诊药费的限额标准调整为有一种慢性病的不超过IOOO元/年有两种慢性病的不超过1500元/年有三种慢性病的不超过2000元/年。3.6工伤与生育保险。3.6.1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DPDI工伤保险费率由原0.2%调整为0.5%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费率统一为07%职工不交工伤生育保险费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工资总额确定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3.6.2从2001年1月起各单位按月上缴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每月20日前以结算证的方式交到总厂社会保险处。3.6.32001年1月I日以后所发生的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待遇项目及标准按照庆劳发199862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