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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 8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的实施通知如下:一、定级单位管理(一)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市应急管理局为本市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区应急管理局为其辖区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二)二、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汇总次年申请标准化定级的单位名单,据此结合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申请次年标准化定级的相关经费,并按照财政确定的资金确定次年需要进行标准化定级的
2、单位。二、定级组织单位及负责现场评审单位的管理(一)二、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根据年度申请标准化定级单位的行业、数量、特点合理委托符合条件的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和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定级组织单位)。(二)定级部门对定级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确认后由定级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评审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现场评审的,要书面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的,由定级部门依据规定予以处理。(三)定级组织单位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应覆盖每家申请定级企业。(四)评审单位在完成现场评审后,除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书面告知
3、企业,还需形成隐患清单,隐患清单需报送相应定级部门,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应将隐患清单告知属地应急管理局。三、申请标准化定级企业的管理(一)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应由评审单位采取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相应定级标准,本次不再对其进行定级。(二)申请标准化定级的企业,除向相应定级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外,还应在标准化信息系统中以形式一并提交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材料。(三)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由评审单位对其是否符合定级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列条件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定级组织单位。四、公示、公告阶段的管理(一)每季度的
4、第1个自然月的10日前,定级组织单位应将上季度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及不予定级的企业名单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进行确认后公示。(二)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每年年初应将上一年度公告的二级定级企业名单抄送属地应急管理局O五、定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一)为了保证定级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监督受委托方工作,二、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应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对定级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有关工作不力的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约谈、通报、扣除一定比例费用、暂停中标单位有关工作和终止合同等。(二)无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将定级评审工作职责、定级评审组织单位
5、工作职责、定级部门工作职责分别确定在本局3个不同的内设机构或下属事业单位,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上述职责的履行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三)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对公示的三级标准化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抽查的方式,对三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定级组织单位、定级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公示定级企业数量的1%。市应急管理局将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按照不同情形,责成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合同约定对有关单位予以惩戒、对本单位相关人员予以问责。六、其他(一)本通知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应急(2019) 25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