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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9月11日海关总署第15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第三条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第四条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
2、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
3、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第六条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第二章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第七条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会员经登记后,可以办理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可以办理交易所与境外之间的钻石进出备案手续。第八条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建立专门账册,记录钻石的进出口、库存、展示、委托加工等业务开展情况。第九条海关可以对交易所内钻石及其存放场所实施检查。海关可以依法对交易所及其会员实施稽查,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或者交易等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
4、证、业务函电等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第十条海关对交易所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第三章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第十一条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会员或者由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并按照规定交验有关单证。第十二条钻石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十三条钻石从交易所出境的,海关不出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有关单证。第十四条钻石从境外以货运方
5、式进入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未办妥提前报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直转方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第十五条钻石从交易所以货运方式出境的,应当按照出口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自交易所至出境地海关的手续。第十六条随身携带钻石进境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前申报,并凭交易所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到进境地海关办理钻石入境手续。携带进境的钻石经进境地海关施用关封后,应当到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第四章对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第十七条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纳税手续。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
6、进口环节消费税移至消费环节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制定。第十八条钻石因展示等业务需要临时进入所外境内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钻石从所外境内进入交易所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第二十条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由交易所海关作单项统计。第五章对钻石加工的管理第二十一条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由海关按照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依照前
7、款规定开展钻石加工业务的,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向交易所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二条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二十三条国内企业直接承接国外钻石加工业务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进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出口至交易所的,由加工贸易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出口报关单
8、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钻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1章7102、7104项下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的天然或者合成钻石,及7105项下天然或者合成的钻石粉末。验核人,是指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业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或者出口钻石。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