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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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6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4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第三条海关总署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主管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按照分工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统称签证机构。第四条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信息。海关总署和签证机构的工

3、作人员对在签证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海关总署和签证机构对涉及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国家安全等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应当加强原产地签证管理。第二章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于货物出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货物生产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向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表;(二)原产地证书申报员授权书及申报人员相关信息;(三)原产地标记样式;(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书;(五)按规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六)出口货

4、物商业发票;(七)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应当提交货源地签证机构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A)对含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者签证机构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以电子方式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申请表和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保证书。第八条签证机构根据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原产地申报人员相关信息、原产地标记等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证。第九条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签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申请人取得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证再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

5、时,可免予提供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材料。第十一条进口方要求出具官方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者其地方分会申请办理。第十二条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货源地签证机构申请出具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签证机构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货源地签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三条签证机构接到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后,签证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第十四条签证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料及零部件的产地

6、来源、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填写原产地调查记录。第十五条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及其内、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出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制造、生产的字样或者标记。第十六条参加国外展览的货物,申请人凭参展批件可以申请原产地证书。货物在中国加工但未完成实质性改变的,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书。经中国转口的非原产货物,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转口证书。第十七条签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签证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申请人未在签证机构备案的,签证机构应当自备案信息核对无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申请的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内。第十

7、八条国家鼓励申请人采用电子方式申办原产地证书。申请人采用电子方式申报应当使用经统一评测合格的电子申报软件,并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准确。签证机构在收到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审核、签发原产地证书。电子申报软件商应当确保电子申报软件的质量,并提供相关技术支第十九条一批货物只能申领一份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对于同一批货物不得重复申请原产地证书。第二十条原产地证书为正本1份、副本3份。其中正本和两份副本交申请人,另一份副本及随附资料由签证机构存档3年。申请人因实际需要申请增加原产地证书副本的,签证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更改、重发证书的有效期同原发证书。第二十一条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

8、失或者毁损,申请人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重发证书。第二十二条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申请人应当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退回原发证书。签证机构经核实后,方可签发新证书。更改后的证书遗失或者毁损,需要重新发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重新发证。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出运后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除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书;(二)申请补发证书原因的书面说明;(三)货物的提单等货运单据

9、。签证机构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专用栏内加注“补发”字样。对于退运货物或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第二十四条进口方要求在商业发票及其他单证、货物包装上对货物原产地作声明的,对于完全原产的货物,申请人可以直接声明;对于含有非原产成分的货物,申请人必须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后方可作原产地声明。第三章原产地调查第二十五条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实行签证调查,并填写原产地调查记录。第二十六条应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签证机构应当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收到查询函后3个月内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

10、,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标明的原产地与真实原产地不一致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原产地签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建立签证产品相关档案。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来源、生产加工、成品出货等单据和记录档案。前两款规定的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第三十条签证机构可以根据签证要求对申请人和签证产品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签证机构应当责令整改或者注销

11、备案。第三H条签证机构应当对原产地证书签证印章和空白证书实行专门管理制度,不得将签字盖章的空白原产地证书交给申请人。第三十二条海关总署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原产地证书签证统计规范、确定统计项目。签证机构负责本机构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统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汇总贸促会系统的签证统计数据。各直属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定期向海关总署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签证统计数据。每年7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签证统计数据,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签证统计数据。海关总署负责统一汇总各签证机构的签证统计数据,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予以行政处

12、罚。贸促会系统在签证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移交当地海关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物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13、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14、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签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签证资格或者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签证;(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证;(三)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政府采购、反倾销、反补贴、反欺诈、原产地标记等需要出具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需要出具原产地证书的,或者需要在与原产地证书有关的贸易单证上盖章确认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证书格式正本为带长城图案浅蓝色水波纹底纹。证书内容用英文填制。海关总署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统一印制本系统使用的空白证书。第四十二条签发原产地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出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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