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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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3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2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被检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

2、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通过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断提升执法效能。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可以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负责监管的被检查人和发生在本辖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统筹、指

3、导、协调全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对分支机构负责监管的被检查人开展执法检查,或者委托特定分支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开展执法检查。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特定分支机构对部分业务类型或者部分被检查人开展执法检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与执法检查需求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建立完善检查人员库。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承担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掌握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具备执法检查工作能力,按照规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数据分析、信息技术等领

4、域技术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协助执法检查,或者邀请上述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执法检查的辅助人员对执法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上述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执法检查结果公布之前,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检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执法检查有关的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开。被检查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查阅证据材料等相关案卷信息。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

5、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共享检查信息,必要时可以与其他监管部门联合组织现场检查。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执法检查工作给予经费保障。第二章非现场检查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被检查人的相关活动以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建立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分析、评价被检查人的风险状况,及时发现被检查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检查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提供监管所需的信息,并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了解被检

6、查人的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等。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或者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发现被检查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线上检查的方式直接通过信息化系统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线上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的,可以向被检查人发出函询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说明情况,提供相关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被检查人应当书面答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函询,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指定的方式、规定的时间,

7、如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线上检查、函询等非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第三章现场检查第一节检查的准备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非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于每年年初统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本年度拟开展的执法检查项目。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辖区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统一部署。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应当将防范金融风

8、险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充分利用非现场检查结果和日常监管信息,确定被检查人。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以不再立项,在制定检查方案,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原则上从本单位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与被检查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9、。第二十四条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纪律教育。第二十五条检查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现场检查的依据、内容、检查期限范围、检查开展时间、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第二十六条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人提供与现场检查相关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被检查人应当配合,并按照检查组指定的方式、规定的时间,如实、完整提供。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逐级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或者由共同上级行直

10、接指定管辖。对重大、特殊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者自行开展现场检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出具指定管辖通知书。第二节检查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自觉接受监督。第二十九条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盖章确认。第三十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工作制度、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

11、报表等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接收和退还调阅资料。第三十一条检查组可以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检查组在实施抽样检查前,应当书面告知被检查人拟采取抽样检查方式的检查项目、抽样方式、拟抽取的最低样本数量或者比例等信息;被检查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抽样检查实施前向检查组书面提出。第三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的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第三十三条检查组可以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变更下列事项,并书面告知被检查人:(一)执法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期限范围可以追溯或者顺延的,调整检查期限范围;(二)执法检查通知书载明可以对被检查人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开展

12、检查的,增加、变更被检查人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三)增加、变更检查人员;(四)变更检查开展时间。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过程中,为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检查组可以向被检查人以外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调查情况。相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不在本地的,检查组经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请求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第三节简易现场检查程序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核实较为明确的特定违法违规线索、了解特定情况,可以适用简易现场检查程序对被检查人开展执法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简易现场检查程序的,应当立项、制作执法检查通知书,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

13、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章第二节、第四章规定的具体程序和证据收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适用简易现场检查程序进行执法检查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不再拟定检查方案、进行进场会谈和退场会谈等,但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第四章证据第三十七条检查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合理使用音视频记录和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三十八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可以要求被检查人对相关

14、检查事实进行确认,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签字、盖章确认。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载明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开展时间、检查内容、确认的事实等内容。被检查人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无异议的,视为被检查人认可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载明的内容。第三十九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收集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应当尽可能取得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以制作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等复制件。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使用。第四十条检查组可以直接提取被检查人电子计算机数据库及其他信息化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也可以采用抽样、汇总、分解、转换、计算、统计、比对等方式形

15、成新的电子数据。检查组形成新的电子数据的,应当通过取证说明、音视频记录等方式,记录电子数据的形成方式或者过程。第四十一条检查组向被检查人或者其工作人员、其他知悉相关情况的人员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第四十二条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经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聘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申请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查封等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检查组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期间,被检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

16、员不得毁损、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函询,或者在线上检查中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可以作为认定被检查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使用。第五章检查结果的处理第四十四条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退场会谈,通报现场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并制作执法检查退场会谈纪要。被检查人存在异议的,可以在会谈中提出,或者自收到执法检查退场会谈纪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检查组书面提出。确因特殊原因难以在现场检查结束时举行退场会谈,或者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适用简易现场检查程序拟认定被检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被检查人拟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检查人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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