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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公布)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三)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四)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五)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
2、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六)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七)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A)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二、计税依据(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