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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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

2、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过境转移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实行许可制度。其他过境转移的转基因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

3、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八条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海关应当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海关应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

4、,海关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海关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第九条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一)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符的;(二)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第十条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凭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进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第三章过境检验检疫第十一条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者

5、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查合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海关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第四章出境检验检疫第十二条对出境产品需要进行转基因检测或者出具非转基因证明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发布的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第十三条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转基因技术应用于商业化生产的信息,按规定抽样送转基因检测实验室作转基因项目检测,依据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为转基因产品并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单证;确认为非转基因产品的,出具非转基因产品证明。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除按本办法规定实施转基因项目检测和监管外,其他检验检疫项目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承担转基因项目检测的实验室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能力验证。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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