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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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第

2、四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

3、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A)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第七条港澳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内地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第八条负责受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的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九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内地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

4、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第十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第十一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第十二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第十三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一)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

5、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七)受刑事处罚的;(A)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港澳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第十五条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设立港澳医师短期行医信息查询系统。执业注册机关在审核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当进行有关信息查

6、询。执业注册机关核发或者注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卫生部指定的查询机构备案。聘用港澳医师短期行医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港澳医师考核和执业情况向注册机关和卫生部指定的查询机构报告。第十六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行。第二H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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