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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因果关系研究目录摘要2Abstract2前言31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学说41i条件说”41.2 原因说”41.3 ”相当因果关系说”52 .特殊体质的概说72.1 特殊体质的概念72.2 特殊体质的分类73 .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判断的影响93.1 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面93.2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方面103.3 主客观相统一进行认定114 .特殊体质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演示124.1 主要案情124.2 思路演示125 .结论15参考文献:16摘要契地利学者柯拉哲在1858年写的奥国刑法专论一书中首创性地提出了近代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在之后的两百多年中,甚至直到今
2、天,专家们虽然提出了多种学说,但仍然未能达成共识。通过对我国司法实务中诸多案件的阅览并分析其中的因果关系,一类特殊的案件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即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理两方面的分类,探讨不同类型的特殊体质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并通过一个具体的真实案例演示笔者所总结出来的特殊体质条件下因果关系认定的一套具体思路。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真实案例AbstractIn1858,Austrianscho1arKratzerputforwardthetheoryofcausa1ityinmodemcrimina11aw.Fortheprob1emofcausa1i
3、tyincrimina11aw,inthefo11owingtwohundredyears,eventoday,a1thoughexpertshaveputforwardavarietyoftheories,theysti11fai1toreachaconsensus.ThroughreadingmanycasesinChinasjudicia1practiceandana1yzingthecausa1re1ationship,aspecia1kindofcaseshasattractedtheauthorsattention,thatis,thecaseofthevictimsspecia1
4、constitution.Inthispaper,throughthec1assificationoftheactorsobjectivebehaviorandsubjectivepsycho1ogy,theauthordiscussestheinf1uenceofdifferenttypesofspecia1physiqueontheidentificationofcausa1ity,anddemonstratesasetofspecificideasoftheidentificationofcausa1ityundertheconditionofspecia1physiquethrough
5、aspecificrea1case.Keywords:crimina11aw;causa1ity;rea1case前言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的二阶层体系,因果关系属于客观不法层面的积极要素,具有客观性。当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为有罪,反之才能认定为有罪。笼统地来说,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但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此处的“行为”一词再进行具体的细化,由此产生出了“行为说”、“犯罪行为说”、“构成要件行为说”等学说。综合这些学说,笔者认同周柏森学者的观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指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6、下面笔者将从因果关系认定的一些主要学说和特殊体质的概述这两方面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1周柏森: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指导,载法学研究,1982年4月。1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学说“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是目前因果关系认定的三种主要的学说,下面笔者将一一进行具体介绍。11条件说”“条件说”也称“条件原因说”或“等价条件说”,该学说“最早由德国法官布黎提出,其主张:任何行为与结果之间,若是逻辑上存在如无前者,则无后者的关系,那么行为便为结果产生之原因。倘若存在数个引起结果出现之条件,则他们皆为结果产生之原因,即为结果产生之共同原因。”.该学
7、说以论理学的观点为基础,认为当危害结果只由一个条件导致时,则该危害结果与该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当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多种条件或因素导致时,“其中具有逻辑上意义的任何条件,不管是直接条件还是间接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都认为与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逻辑关系存在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时,无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是一对一的关系还是多对一的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应该被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该种学说在寻找导致结果的诸多条件时无疑是比较全面的,但若对犯罪嫌疑人入罪时也依照此种观点,无疑是扩大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范围,在多个实行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
8、,该学说一刀切的做法很可能使得一些对造成结果仅起较小作用的行为也被迫和对结果的产生起较大作用的行为承担同等的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刑法谨慎入罪的特点。1.2 “原因说”“原因说”,又称“个别化说”,该学说是为了防止“条件说”对因果关系的过分扩大应运而生的学说,所以又叫做“限制条件说乙该学说的拥护者主张将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多条件按照一定的规则排除掉其他与结果的发生仅具有较小因果关系的条件,并将最后剩余的一个条件作为引起结果的原因。“原因说”李会: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3月。年张远远: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一以科学哲学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9、2012年3月。口路强:论刑法因果关系,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5月。是对“条件说”进行限制后产生的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排除一些对结果的产生具有较小因果关系的条件,但是要从对结果产生作用的诸多条件中,仅仅挑选出一个作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在办案过程中不仅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也是很不现实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情况的不断复杂化,结果的发生往往是由许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由一个独立的因素造成的,比如在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中,导致结果最常见的三个原因分别是:行为人的实行行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医疗过失,笔者认为要从这三个原因中具体筛选出是哪个原因导致了危害结果,无疑是极其困难的。所以
10、“原因说”自身仍然具有很大的缺陷性,在入罪时显得不够细致严谨。1.3 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又叫“相当说”、“一般化说”,也有学者叫它“定型的因果关系说“。该学说的观点认为:“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某种行为和该行为导致的某种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就可以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里的“相当性”是指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正常的、一般情况下都会发生的。基于“相当性”一词的复杂性及不同的定义,在“相当因果关系说“内部又分为“相当因果关系客观说”、“相当因果关系主观说”和“相当因果关系折中说”三种学说。“相当因果关系客观说”认为“站在裁判官的立
11、场上,认为对行为当时存在的一切事情以及行为后产生的事情,只要它们对一般人来说曾是可能预见到的”,即站在一般社会公众的立场上,如果一般的社会公众都认为行为人实施某行为时可以预测到会导致该结果,则应认为某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即具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客观说的观点符合了因果关系客观性的特点,但排除了一些特殊情形的出现,如本文所要探讨的被害人特殊体质这一要素,该学说显然也是不够全面的;“相当因果关系主观说”认为“以行为人行为当时认识的事情及可能认识的事情为基础”,即进行因果关系判断时站在行为人本人的立场上,只有行为人做出某行为时意识到可能会导致该结果,才认为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具有因果关
12、系,笔者认为主观说的观点显然是陷入了唯心主义的圈套,不符合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这一吴盛桥: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载法律适用,2006年12月。日大十冢仁:刑法概说,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日大琢仁:刑法概说,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特点,因此不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折中说”认为“以行为时若是一般人就曾经能够认识的事情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了的事情作为判断的基础”,即以一般人的经验理性或者行为人知道而一般人不知道的其行为的实施对象具有的特殊的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的情形作为判断的基础,笔者认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折中说的观点,即在导致结
13、果的诸多条件中,根据一般社会公众的经验理性和行为人所知的行为实施对象的自身特殊性,将因果关系的对象限定为具有相当性的条件,并且,将介入因素对结果产生的影响纳入考虑是一种较为细致恰当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在下文中笔者也将采用此种学说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日大场仁:刑法概说,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2 .特殊体质的概说我国刑法中并未对特殊体质一词的定义进行明确的规定,其由来是由学者们结合案件与医学知识,当同一类型的相似案件多次发生后,为了便于研究和学习总结经验,便将此类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体质使得轻微伤害造成出乎意料的危害结果的案件命名为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2.1
14、特殊体质的概念对于特殊体质的概念,“医学上将特殊体质界定为特禀质,古时称之为禀赋,即个人的异于常人的身体特征,多数是由于遗传或先天形成的。”在刑法中的被害人特殊体质类型的案件中,一般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其本人或一般公众看来并不具有太大的风险性,但是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体质,导致出现出乎预料的严重后果。2.2 特殊体质的分类下面笔者将基于自己的学习和研究在特殊体质内部进行一个简单的划分,将其分为疾病性的特殊体质和敏感性的特殊体质这两类,并且具体分析这两种类型特殊体质案件各自具有的特点。2.2.1 疾病性的特殊体质疾病性的特殊体质是从生理方面对被害人的体质进行的定义,主要体现在人体的一些生理机能方
15、面的障碍,具体又可分为先天性生理机能障碍和后天性生理机能障碍两种,先天性的生理机能障碍是指人生来就具有的一些生理机能障碍,如由于血友病患者的凝血功能障碍可能出现小伤口导致大出血的情况、心脏病患者受到小小的刺激导致心脏病突发等;后天性的生理机能障碍是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后天产生的一些特征,多数出现在老年被害人身上,如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退化导致骨质疏松,受到轻微外力极易导致骨折等情况。222敏感性的特殊体质”王巧:9种基本中医体质类型的分类及诊断表述依据J.北京中医药大学,2014年5月。敏感性的特殊体质是基于被害人对于外界刺激的过激反应即敏感性障碍进行的分类,具体分为敏感体质和敏感情绪两类。敏感
16、体质指的是被害人的过敏性体质,如对药物过敏、对花粉过敏等免疫力缺陷导致的特殊体质;敏感情绪指的是由于心理上的情绪控制障碍而使得被害人对于其所受到的外界刺激的反应异于正常人,如行为人的语言攻击导致患有抑郁症的被害人自伤、自杀等。根据以上的概述,笔者认为,当某案件中的被害人具有的特殊体质符合上述的划分标准之一,就应认定为该案件属于特殊体质案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就应当将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纳入考量的范围。3 .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判断的影响结合上文笔者对于特殊体质的介绍,笔者认为,特殊体质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至于影响的程度如何,即影响的有无和大小,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下面笔者将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