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强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将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
2、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并根据其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等因素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四条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当遵循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程序和行为,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切实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范围为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的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特殊建设工程中包含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消防改造工程。其它装饰装修、铁路、石油化工、公路、电力等工程和可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工程不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内。第二章购买
3、主体第六条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购买主体负责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指导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按照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划分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绩效评价、质量抽检工作;各旗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监管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绩效评价、质量抽检工作;施工图审查质量抽查比例不少于5%。第八条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有关规定,结合施工图审查工作特点,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并向社会
4、公布。第九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划分购买标的,实施项目绩效管理,依法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编制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质量、价格、资金结算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工作进度。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和方式,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或终止权利。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5、的承接主体应满足如下条件,并经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独立法人;(二)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三)经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且不得将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主体。否则,购买主体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承接主体的报名资格。第十四条承接主体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承接主体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审查协议的约定履行施工图审查义
6、务,保证审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主动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承接主体应对审查结果负全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造成损失的,承接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承接主体应根据购买主体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内部管理,采用数字化审查等新技术提供便利化服务,提高审查效率,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查服务。施工图审查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和承接主体承诺的时限。对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要赴外地进行调研、收集资料的,调研及收集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第十七条同一项目原则上应由
7、同一家承接主体审查。第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在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以及在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一并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承接主体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四章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职责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向承接主体提供相关政府批准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图满足编制深度要求,
8、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企业自查后,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第二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重新审查的费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仅承担首次审查服务费用。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原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延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延期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修改资料的,视为建设单位自动中断此次施工图审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承接主体所提交的审查结果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主动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不得另加
9、收审查服务费。涉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对承接主体施工图的审查行为、审查质量、审查时效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根据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特点,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范围的项目在检查监督工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承接主体,并计入年度考核,督促承接主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绩效评价按照过程检查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各旗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质量抽检结果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接主体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以后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
10、依据。第二十六条根据年度内服务绩效情况,按照评价标准确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招标加分事项。第二十七条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承接主体汇总上季度完成审查的项目,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台账。持各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量确认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费用结算、拨付。每个拨付周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拨付经审核确定审查费用的80%,其余审查费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级的,拨付剩余20%的审查费用;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级的,仅拨付剩余10%的审查费用;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等级的,剩余20%的审查费用不予拨付。第二十八条
11、年度考核结束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为7日。承接主体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做出考核结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购买主体应根据考核结果落实财务支付等事宜。第二十九条承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购买主体有权单方面解除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取消其后期承接主体报名资格:(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的;(二)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S)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四)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五)在施工图审查数量、规模上弄虚作假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的;(七)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三十条对于承接主体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第三项作出的审图结果不予认可、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合同解除、资格取消后,承接主体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项目建设需要,向购买主体和建设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直至项目结束。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的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审查服务费用第三十二条购买主体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综合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建设规模等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计划,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按预算编制程序,将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按流程执行预算。第三十三条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审查费用包括:(一)首次施工图审查费用(不包括政府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已经列入项目概算)。(二)财务专项审计费用、专家评审费用及其他费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