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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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招 聘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职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

2、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治安联防队、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

3、人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相关工作。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规范管理、明晰权责、严格监督、强化保障。第

4、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分级核定、分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对全区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测算和分析,制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内,确定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

5、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第十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工作:(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视频监控、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

6、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依法可以由文职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工作。第十一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工作:(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三)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四)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疏导交通,制止、劝阻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五)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六)盘查、堵控、监控、临时看管、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七)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酗)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A)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

7、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九)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十)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十一)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十二)出入境管理服务和边防检查;(十三)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十四)其他依法可以由勤务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工作。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A)法律、

8、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四)参加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六)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A)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二)依法履行职责;(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五

9、)遵守公安机关制度和工作纪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招 聘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用人额度范围内制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格选拔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等程序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位、人数、报名

10、条件、薪酬待遇、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等内容。第十七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退役军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

11、勇为人员、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一)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二)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其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警务辅助人员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以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

12、二十一条 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其宣誓。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年度培训和专项培训,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纪律作风等教育,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13、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纪律作风、廉洁自律、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由公安机关统一配发。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着便装时,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

14、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等交回所在公安机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制式服装、标识。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机制,落实带辅人民警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人民警察不得将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警务辅助人员承担。第二十九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法可以使用警械的,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必要的

15、警械。经公安机关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第三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贮备查和执法公示。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接到报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带辅责任的人民警察报告,不得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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