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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第三版)课程教案教学任务项目六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学时2授课地点多媒体教室。企业。专业教室实训室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掌握祖孙间履行抚养与赡养义务的条件。2.掌握兄弟姐妹间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学习内容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重点难点重点:1.祖孙间履行抚养与赡养义务的条件。2.&弟姐妹间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本章引例:继兄弟姐妹和继祖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任务一祖孙关系一、祖孙关系的确立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祖孙关系属于家庭关系的一种。在祖孙关系中,相关亲属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的父母。二是祖父母
2、、外祖父母的子女,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三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的子女。应当注意的是,继父母与其继子女之间因抚养关系形成而产生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并不意味着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与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之间也同时产生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形成后,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继孙子女实际进行了抚养、双方的抚养关系形成后,相互间关系才适用我国民法典中的祖孙关系的规定。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第1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
3、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具体包括以下几项: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其第一顺序抚养权人(即需要扶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第二,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子女的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第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如果孙子
4、女和外孙子女已满18周岁而不能独立生活,即使在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抚养的义务。(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些条件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抚养权人(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中数人均有负
5、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经济情况共同负担。在判断孙子女的负担能力时,如果孙女和外孙子女已经结婚,则应将其配偶的收入综合考虑在内。因为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配偶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孙子女、外孙子女当然有以共同财产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即使实行约定财产制,生活费用的负担也不得违反抚养和赡养的有关规定。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无力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三)祖孙间的继承权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
6、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任务二兄弟姐妹关系一、兄弟姐妹关系的确立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兄弟姐妹关系属于家庭关系的一种。应当注意的是,继父或继母与其继子女之间因抚养关系形成而产生了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并不意味着继兄弟姐妹之间也因此同时产生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形成后,继兄弟姐妹间实际进行了扶养的,双方的扶养关系形成,相互间的关系才适用法律有关兄弟姐妹关系的规定。二、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
7、务(一)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75条第1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可见,兄、姐对弟、妹在下列条件下负担扶养义务:第一,兄、姐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兄、姐以自己的收入和配偶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抚养权人(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如果兄、姐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则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第二,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子女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第三,弟、妹未成年。如果弟、妹已满18周岁而不
8、能独立生活,即使在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也没有扶养的义务。如果某一未成年人既有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又有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则他们处于同等的地位,应由他们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共同承担抚养的义务。(二)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75条第2款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对兄、姐在下列条件下有扶养的义务:第一,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是指长期依靠兄、姐提供全部或主要扶养费用直到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弟、妹。第二,弟、妹有负担能力。有负担能力是指
9、弟、妹以自己的收入和配偶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即配偶、子女和父母)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第三,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兄、姐只有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弟、妹对其才有可能有扶养义务。(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继承遗产。同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依据继承解释(一)的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10、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学习小结1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3 .继父或继母与继
11、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形成后,其拟制效力仅及于继父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而不及于继父或继母的近亲属。只有在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继孙子女、继外孙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物质上帮助的情况下,双方的抚养关系才能发生;同理,只有在继兄、姐对与其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弟、妹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物质上帮助的情况下,才可认定继兄弟姐妹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形成后,相互之间关系适用我国民法典中有关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学任务项目七离婚制度学时多媒体教室。企业4授课地点。专业教室实训室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1 .了解离婚的特征和种类。2
12、 .掌握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条件。3 .了解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程序。4 .掌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学习内容婚姻终止的原因、协议离婚、裁判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重点难点重点:1 .离婚的特征和种类2 .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条件和程序难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教学内容教学活动及学习要求3.本章引例: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离婚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任务一婚姻终止的原因一、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配偶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二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配偶关系作为一种身份法律关系,以配偶双方的存在为前提,配偶一方死亡,双方的共同生活关系不能维系,
13、必然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配偶死亡原因不同,婚姻终止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一)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而终止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效力,只限于对夫妻双方的内部效力,即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但夫妻以外的婚姻效力并不当然消灭。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之后,生存配偶一方往往仍继续保持与死亡配偶一方亲属的关系,姻亲关系仍继续存在,不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二)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的
14、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三)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通过裁判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如果失踪人被宣告失踪之后,又被宣告死亡的,则其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终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失踪人的配偶要求解除与失踪人的婚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进行公告,限失踪人3个月内应诉;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人逾期应诉的,人民法院可缺席裁判离婚。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3个月为送
15、达期间;3个月期满送达生效后再经过15天的上诉期,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离婚判决生效,婚姻关系终止。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离婚的概念和特点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用专章(第四章)规定了“离婚”。所谓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配偶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而离婚则是人为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离婚只能由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本人提出。第二,离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第三,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第四,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的程序。离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五,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并引起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对外债务清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二)离婚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离婚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根据离婚的程序,可分为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根据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可分为调解离婚和裁判离婚。(三)离婚与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