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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发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理顺承发包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关系,明确承发包双方生产安全责任,规范承发包双方安全管理行为,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等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承发包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发包安全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各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承发包安全管理。第四条公司将各部门承发包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第三章业
2、务(项目)发包基本要求第五条各发包业务(项目)主管部门事先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满足项目承包需要,同时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承包本业务(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第六条公司应当按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协议)上应有企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签署日期,法定代表人以外人员签章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署承发包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前,应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第七条公司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各发包业务(项目)主管部门向承包单位书面告知本单位及本业
3、务(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识别承发包安全管理一般性法律法规,转化为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主管部门落实相关方安全管理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生产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管理体系。第八条各发包业务(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承发包安全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二承发包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承包方营业执照;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到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作业人员安全交底和培训记录;参与作业人员、安全监管人员持证情况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对承包方的安全检查记录。第四章承发包单位
4、共同职责第九条承发包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承发包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一条承发包双方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证明)。第十二条承发包双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有以下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三条承发包双方应建立以发包单位为主导的安全生产沟通机制,定期进行沟通交流,持续提高安全管理绩效。第十四条承发包双方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五条承发包双方应按规定开展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和事故隐患,均有权予以纠正和查处,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第十六条承发包双方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双方应急
6、预案应做好衔接。承发包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承发包双方应及时抢救事故受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并分别按有关规定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承包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发包单位要配合承包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善后工作。第五章发包单位安全职责第十七条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第十八条向承包单位书面告知本业务(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第十九条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场所的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条协调相关部门(商检、海关等)为承包单位完成生产作业提供必需的条件。第二十一条与承包单位建立沟通、考评机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
7、督、检查、考评。第六章承包单位安全职责第二十二条具备符合承包要求的资质,并向发包单位提供相关资质材料。第二十三条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发包单位报备。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二十五条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督促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安全教育和
8、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第二十八条应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生产作业的任务、要求,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监督其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二十九条在生产作业的组织、指挥过程中,落实工艺和安全技术要求,开展对作业场所、环境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生产安全。第三十条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向发包单位反馈。承包方在发生组织机构和人员调整,工艺、机械、设备、电气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发包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除本文规定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另有承发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执行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