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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和测量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监视和测量设备(包括安全生产过程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监测设备、验证设备等)的管理,提高安全监控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订制度。2引用标准安全生产法计量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仪器仪表、数显式安全报警装置、软件等的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视和测量设备属特殊安全物资,还应执行企业特殊安全物资管理制度。第二条属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还应执行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属计量器具的,还应执行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第
2、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技术质量部是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1、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不含直读式压力表的安装)、检验和定期维修;2、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3、组织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4、负责调解、仲裁企业内部因测量而引起的争议;第五条设备管理部负责为安全生产过程监控、安全防护监测和安全验证提供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把好入口关,并为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第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综合安全监督,督促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规范化安全管理和维护。第七条各使用单位职责如下:1、负责直读式
3、压力表的安装和日常维护;2、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日常维护和管理;3、建立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组织进行定期和日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技术质量部、设备管理部汇报。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1、根据监视和测量的要求,由技术质量部和使用部门确定配备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提出采购需求。2、根据采购需求,采购部门按要求采购监视和测量设备。采购部门必须从具备安全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所采购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质量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必须齐全。第九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验收及入库。1、采购回公司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设备管理部组织生产调度中心、行政管理部进行验收,并经技术质量
4、部检定合格后,方准入库。2、技术质量部对验收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入库前要进行建卡、登记注册,其技术资料必须保存完好,设备的保管应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选型要合理,确保监视和测量的准确度和精确度满足使用要求。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位置要合理,能够起到有效的监视和测量作用。3、新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前,由使用单位提出检定申请,由技术质量部组织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合格品应在合适的位置贴上表明其状态的唯一性标识。第十一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1、技术质量部在年初,按国家有关检定周期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检定计划通知单”,发到各单位,按
5、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2、对需进行内部校准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技术质量部按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校准。对需进行外部检定(校准)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技术质量部应负责联系国家法定检定部门进行检定(校准),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校准)报告。3、校准合格的测量设备,由检定人员根据要求出具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封印;校准不合格的测量设备,根据情况作降级、停用或报废等处理,并作相应标识。4、所有测量设备均应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鉴定和校准记录由技术质量部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5、使用单位在生产中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不符合要求,应对设备进行评价,做出记录,并立即向技术质量部和设备管理部汇报,同
6、时对该设备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校准、修理或更新等)。6、校准监视测量设备的标准设备,应由技术质量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标准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证。第十二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1、使用单位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2、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3、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严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校准。4、监视和测量设备操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熟练掌握操作使用步骤和方法以及维护和保养知识。5、操作人员要随时观察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状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和处理。第十三条监视和测
7、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使用单位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日常性维护和保养,建立本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2、技术质量部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帐,包括:名称、设备类型、购进日期、使用期限、现存位置、检定期限、目前状况等内容。第十四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1、使用或维护人员发现监视和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或者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过载或误操作,致使监视测量值不正常或功能出现可疑,应暂停或监护使用并立即通知技术质量部;技术质量部对该设备进行修理、调整、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常使用。2、技术质量部应组织对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的故障进行分析,采取
8、相应的纠正措施,同时应记录并保存对以往检测结果有效性的评价。3、对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确认,报技术质量部负责人批准,按报废处理程序进行报废。第十五条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调整、搬迁、维护及贮存应遵守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防止因调整不当使其校准失效。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相关记录:监视和测量设备清单。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粗苯、煤焦油、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发货、装卸五一节的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标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
9、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1号文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和装卸粗本、煤焦油、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车间。第一章职责第一条销售部负责在开具提货单前对提货单位及车辆的提货手续进行查验,并建立查验台帐和客户档案。销售部在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内容:1、购货单位的资质查验:对于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销售部要求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运输企业的资质查验:销售部应要求提货车辆提供所在运输企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3、必须有安全环保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上述三项查验合格后,销售部方可开具提
10、货单。第二条安全环保部负责装载前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装载过程中对装货情况按要求操作,装载后对装载重量及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进行登记,建立台帐。1、对提货车辆的资质查验:安全环保部对提货车辆应查验以下内容:(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相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重量一致;(5)移动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重量。2、运输人员的资质查验:安全环保部监护人员负责要求提货车辆驾驶员提供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本人身体证,押运员应提供道路危险
11、货特运输操作证及本人身份证。3、车辆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查验:安全监护人员负责查验提货车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4、安全环保部监护人员查验完毕,将查验情况填写在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所有查验都符合规定要求的,销售部方可开具提货单,提货人员持该表与提货单到罐区装车。5、在装载前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的查验。安全监护人员在装货前必须查验提货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的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货。6、安全环保部监护人员在装载过程中的操作要求。在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车间装卸操作人员在场
12、,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7、安全监护人员在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1)提货车辆装载完毕后,安全监护人员必须对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准,并作记录,经检查、核准符合规定,方可过磅。(2)经过磅后由司磅人员核准车辆装载重量,符合规定,方可让车辆离厂。8、在以上各工作环节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均须将检查、核准情况在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认真登记,该表填写完整后由安全监护人员交安全环保部保存,保存期三个月。第三条由销售部负责向提货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记录备查。第三章监督管理与考核第四条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销售人员、车间装卸人员和安全监护人员负责内容的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单位月底安全目标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