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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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裁决处理的活动。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施专利侵

2、权纠纷行政裁决,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晰的侵权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晰、情节简单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所适用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裁决程序。第五条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平等地享有陈述权、辩论权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第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是指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专利侵权行为,

3、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第七条专利侵权纠纷包括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第八条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引起的纠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而引起的纠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是指在

4、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而引起的纠纷。第九条根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本省地域范围内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专利侵权纠纷和区内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本办法所称的区内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涉及区内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对区内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三)涉外、涉港澳台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四)当事人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被侵权损失或行为人侵权获利可能超过500万元的。本办法所称的一般专利侵权纠纷,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除重大专利侵权纠纷以外的其他专利侵权纠纷。第二章管

5、辖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自治区范围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自治区范围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行政裁决。其中,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规定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对于跨市(盟)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行政裁决。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第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

6、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销售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管辖。第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不予立案并告知请求人。若立案后发现不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管辖范围,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将因

7、无管辖权而撤销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裁决处理,并告知请求人。受移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或者立案。受移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级办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宜由本部门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跨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或者认为属于自治区内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报经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同意后,可以提请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8、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第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后,被请求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在答辩期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经请求人申请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管辖权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受理与立案第十三条专利

9、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而启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四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五)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六)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七)请求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权受到侵害以及被请求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请求,但请求人提出请求时侵权行为仍在发

10、生的除外。第十五条请求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二)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三)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四)证据材料清单。第十六条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

11、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专利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及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等;(三)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四)其他证据或证明材料。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第十七条请求人的请求符合本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立案并当场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

12、场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说明理由;须补充材料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请求人全部补充材料要求,在请求人按要求补齐材料后予以立案并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请求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立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提交评价报告不影响案件处理的,可以根据案情予以立案,并应当告知请求人未提交相关评价报告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其自身承担。第二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立案的,应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3、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要求被请求人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被请求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按照本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二)请求人撤回纠纷处理请求的;(三)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知识产权

14、管理部门提出撤回处理请求的;(四)请求人死亡或终止,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处理请求的;(五)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遗产或剩余财产,或者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第二十三条承办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执法人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S)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的;(四)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

15、案工作。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申请回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办理工作。第四章证据调查第二十五条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一)请求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符合依申请调查取证条件的,应当启动调查取证程序;认为不符合调查取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调查取证。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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