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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升放气球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清单一、承担本单位升放气球活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升放气球安全责任;将升放气球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应急演练及安全教育培训中。二、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报资质认定机构。三、开展升放气球活动前向升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提前两日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以上申请获得许可后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开展升放气球活动;取消升放活动的
2、,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四、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五、升放气球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二)升放气球的地点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设置识别标志;(四)升放气球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六)升放系留气球确保系留牢固;(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3、。(A)升放气球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有专人值守。六、持续满足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资质条件。七、制定完善升放气球意外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八、完善资料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作业人员做好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I。九、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检查、事故
4、调查等工作,对责令整改的事项按期限完成整改。市州、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落实升放气球安全监管责任的工作清单一、贯彻执行升放气球活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上级关于升放气球安全的政策及工作要求,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监管工作。二、建立健全升放气球安全监管组织体系,明确升放气球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及相应工作职责,制订完善升放气球安全监管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升放气球安全监督管理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升放气球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全面了解和掌握监管对象的升放气球安全主体责任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与飞行管制等部门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5、的升放气球活动。四、依法依规开展升放气球单位资质和活动的行政审批工作。在开展升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其法人资格、作业人员配置、器材设备配备、危险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情况等,严禁发放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的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及其他安全条件等,严禁批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升放活动。对于城市区域升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充分考虑城市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数量大、流动性强等特点,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及其他安全条件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单位,及时
6、进行核查,确保不因告知承诺降低审批要求。各市州气象局要建立危险气体存放管理制度。五、各市州气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将升放气球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六、各市州气象局每年对资质单位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并公开抽查结果,年度报告和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延续的依据。七、制定并实施升放气球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单位和升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升放气球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升放气球
7、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八、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公安、空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实地巡查,并坚决做到“七个严禁”: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严禁不经审批或不按审批内容升放气球;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严禁不按国家规定运输、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严禁不按标准规范规程升放气球;严禁发生
8、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严禁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对大型综合体、集贸市场、学校、医院等重点区域周边的安全检查和巡查。九、建立辖区内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名录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及其升放活动的安全监管;建立升放气球安全监管台账,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实施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化管理,并依法督促整改,细化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确保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开展升放气球活动。十、重大节假日和重要社会活动期间,相关地区的气象主管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升放气球活动进行管控,严格按要求实施禁放工作。禁放期间,要加强与公安、空管等
9、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重点地区的安全检查和巡查,确保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相关装置全部封存并有专人看管,确保对违禁升放气球事件的及时响应。对于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重大活动期间不因升放气球影响空中安全。十一、受理管辖范围内有关升放气球安全举报,做好安全事故调查鉴定等相关工作。十二、制定完善升放气球意外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违禁升放气球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出现气球爆炸、意外脱离或违禁升放的情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通报和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并认真开展案件调查。十三、加强对升放气球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重点对违反规定升放气球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进行宣传,提高升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要积极提倡和引导以氨气等惰性气体取代氢气作为气球填充物。要督促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组织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培训升放气球法规、标准,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升放气球操作技能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