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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20232465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X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使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职责,不替代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三条【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
3、全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质量主管、安全主管等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建筑师负责制或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等建设模式进行项目管理,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管理和服务。第五条【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贯彻落实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例会制度、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
4、和履约检查制度、工期管理制度、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主要建筑材料公示制度、样板引路制度、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验收管理制度、工一O一程质量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质量安全奖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第六条【信息公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通过现场和网络两种形式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评价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及管理措施、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住宅工程还应公开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
5、住房时,应当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电子专用章的施工图纸、以及预售方案设置样板间,销售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交付样板间与实际交房状况不符的,应在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内增设设计变更前后的实体对比展示内容。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并保留至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6个月。第七条【创新机制】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咨询等专业化项目管理模式,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单位应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争创“鲁班奖工”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二“真武阁杯”等有关工程奖项,着力打造广西工
6、程质量品牌。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推行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担保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保险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购买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工程监理单位法定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章工程前期管理责任第八条【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擅自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第九条【发承包制度】建设
7、单位应按照“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和监测,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施工单位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违法行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抵制;对于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工程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科学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抗震、消防、节能等专项审查及论证制度,落实建筑光纤到户等设计要求。禁止建设单位
8、以“优化设计”名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变相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具有“必须工”应,“禁止”等表述的标准,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认证。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建设单
9、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原审查机构已被撤销资格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复审或变更审查工作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同资格的其他审查机构审查,并按需复核整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二条【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施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施工合同工期应当符合工期定额要求。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压缩幅度不得超过合同工期的20%,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经济补偿。因不可抗力和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编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
10、时,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费用应当单独列支。资金安排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对房屋市政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管线、设施、地质、气象、水文等进行调查,涉及地下工程或者爆破工程的,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周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原始资料。第十五条【质量通病防治】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
11、实防治措施,并对各主体责任单位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内容纳入验收范围。第十六条【坚持党建引领】工期在12个月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等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组织各参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报到,共同建立项目治安综合治理机制,落实关键工序公示制度,定期沟通项目建设情况和居民诉求,推动实现建设项目共建共治。第十七条【作业人员生活区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生活区建设用地和相关费用,并提供水电等市政配套条件,在建设准备阶段,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合
12、理规划生活区用地。第十八条【推行绿色建造方式】鼓励建设单位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广装配式建筑,加大绿色建材应用,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九条【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参建单位人员履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资料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立即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完善,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建立影像资料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本单位及施工、监理企业通过“桂建通”平台考勤,
13、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履职管理。第二十条【危大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并通过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危大工程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签字确认并盖单位公章,组织或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
14、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对约定结算节点内施工单位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及时支付工程款。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和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第二
15、十二条【农民工工资保障】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用应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三条【停工管理】连续暂停施工5天及以上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恢复施工前,牵头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自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并经参建各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恢复施工。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且短期内无法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16、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和工程实体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属于同一单位工程同一资质类别检测项目业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委托。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派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见证人员,对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第二十五条【建筑材料质量管控】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并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报告。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混凝土源头管控,必要时可委托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实施延伸监理。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