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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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朝医药学,保障和促进朝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朝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朝医药是中医药的组成部分,是朝鲜族在传统文化和医药理论基础上,传承中医药学精华,以“天地人”三才为理论指导,“辨证辨象”结合论治为临床特色的中国传统民族医药学体系。第四条发展朝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朝医药特色和

2、优势,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充分利用自治州朝医药资源,促进朝医药产业成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支柱。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朝)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朝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朝医药管理体系,科学设置朝医药主管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朝医药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朝医药有关的工作。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朝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朝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朝医药发展经费,将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用于扶持朝医药基本医疗、科研创新、人才培养、产业发展、保护与宣传等重点建设项目,并逐年增加。构建多元化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朝医药事业。自治州、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朝医药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协同创新,共同建立科学研究基地,实现朝医药”产、学、研、医、用”一体化,促进朝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支持运用现代化技术和工艺,研究开发具有朝医药特点的医疗机构制剂、成药等,加大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朝药品牌。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医医疗服

4、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中(朝)医医疗机构设置,建立健全朝医医疗机构。鼓励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朝医药科室。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朝医医疗机构和设置朝医药科室。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公立朝医医疗机构以医疗联合体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朝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形成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和康养于一体的朝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朝医药服务。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朝医药在养老、治未病、智慧医疗等领域的医疗服务,探索朝医药健康服务新模式。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朝医药教育

5、,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建设高质量的基础理论教学、临床教学、基本实践技能培养、临床教学基地规范化培训和师承教育融为一体的朝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置朝药种植、朝药生产加工等专业。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保护名老朝医药专家工作,总结和继承国医大师、名老朝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将师承教育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朝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造就一批朝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朝医培训和考核合格,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朝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三条对

6、长期从事朝医药工作,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为朝医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特设岗位聘任;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朝医专业职称评审,单独评审,单设通过率。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朝医药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下列项目的评审、鉴定:(一)朝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和成果评奖;(二)朝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三)朝医医疗、教育、科研、朝药生产机构的评审;(四)朝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五)其他需要评审、鉴定的项目。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研究制定医疗补偿政策时,应当有朝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支持符合条件,具有朝医药特点的诊疗项目、饮片、成

7、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朝医药服务。第十六条从事朝药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注册证书,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从事朝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医疗机构配制朝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具备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第十七条经

8、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朝药制剂可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内配制;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朝药制剂可以委托省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朝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中(朝)医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中(朝)医科之间调剂使用。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朝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朝医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炮制饮片,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朝)医医师、具备朝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朝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第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朝医药标准化

9、、规范化建设。通过政府主导和全行业共同参与,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地开展朝医药标准化、规范化申报工作。鼓励医药生产企业申报具有朝医药特点的企业标准。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自治州朝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生产、经营等资源,加强朝药的开发研究,促进朝药材和朝成药进入国家药典。第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朝医药古籍文献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朝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评选工作,推进朝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传承。支持著名朝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以及民间特色诊疗经验和技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利用。

10、有关单位和朝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朝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第二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朝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一)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二)加强长白山药材资源保护和利用,支持建立朝药濒危品种、道地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提倡仿野生栽培和野生抚育、生态种植和生态养殖,保证道地药材的优良药性;(三)建立规范管理的朝药生产加工基地,积极推进朝医药产业化进程,保证朝医的临床需求;(四)实行朝药材和朝成药原产地保护和标识保护。第二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朝医药的对外交流合作,鼓励与国外开展学术研讨,加强朝医特色诊疗技术、科研成果和药材的对外宣传,扩大国际影响。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在朝医药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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