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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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本市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与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下空间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区域内地表以下

2、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地下空间按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和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结建地下空间项目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项目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第四条【开发理念】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保护资源、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兼顾防灾和人民防空等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需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国防、市政、交通、公共停车场、防灾减灾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住

3、宅地下停车场(库)等非公共配套设施。第五条【部门职责】地下空间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原贝1负责地下主要功能管理的相关部门是地下空间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但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统筹地下空间的信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地下空间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审批手续;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供应和办理不动产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销售及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地下空间监督管理。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设施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交

4、通以及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与道路、公路一体化建设的地下空间管理。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公共广场、公共绿地、道路挖掘等相关的地下空间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经营性用途为主的地下空间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属地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日常维护状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等问题应当及时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协调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第六条【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执法、公安、市政、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

5、息系统。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纳入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第七条【社会资本投资利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规划分类及原则】地下空间坚持竖向按浅层、中层和深层统筹规划、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落实绿色低碳理念,充分考虑生态底线和生态保护的具体要求。第九条【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

6、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与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系统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各类地下空间及设施的关系。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依法履行批准程序,相关管控要求纳入详细规划。第十条【规划内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包括总体、片区和地块三个层面。总体层面应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发展战略、总体管控要求、总体规模、空间布局、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地区范围等内容。片区层面应包括地下空间范围、使用功能、开发深度、互连互通及地上、地表、地下空间一体化安排等内容。地块层面应包括地下空间分层使用功能、开发深度、退线要求、建设配套、地面出入口位置、连接通道出入口方位要求等。第十一条【特殊区域规划】对涉

7、及学校、影剧院、公共交通、商业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安全和发展需要,单独规划特殊用途、特殊时段地下通道及设施。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二条【规划条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规划用途或使用功能、建设范围、开发强度、建设配套、开发深度、出入口、互连互通及连接通道出入口位置要求等,作为地下空间供地文件组成部分。第十三条【连片建设】鼓励区域性地下空间整体连片开发建设;具备整体连片开发条件的地下空间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地下空间建设、使用应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8、不包括市政及地表建筑所敷设的管线)。除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城市发展需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将地下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授予不同开发主体。第十五条【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特殊规定】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已建成的地表建筑对应的地下空间,可以依法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六条【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用地使用权取得特殊规定】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以下方式配置:(一)用于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二)用于工业、商业、旅游、

9、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第十七条【其他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的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采用明挖法等方式施工,涉及地表用地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开发利用后应恢复土地原状;(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使用他人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修建地下空间出入口的,应取得地表土地使用权或签订协议或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地役权合同,签订地役权合同的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S)不符合独立开发利用条件,但因公共或者功能性需求,确需与毗邻地块整合使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

10、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建设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以及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按照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办理。(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因人民防空、防震减灾、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应急处置等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七)因公用事业铺设各种管道、管线等市政设施,需要占

11、用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地下工程施工。第十八条【地下空间连通用地使用权的特殊规定】根据专项规划,宗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的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及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连通工程,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并按规划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用途类别确定。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12、使用年限,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第二十条【用地规划许可】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原则上同地表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统一办理。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件,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要求】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

13、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保护、防水排涝、结构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抢险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构)筑物相协调。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可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可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可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地下连接通道建设】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条件中,已明确与相邻地下空间工程连通要求的,先建

14、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后建地下空间用于公共地下设施,或后建地块按照城市规划必须与先建地下空间接口,先建单位无偿向后建单位提供接口,后建地下空间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周边建设】鼓励轨道交通规划保护区范围内或与轨道交通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与轨道交通进行整体开发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及市政设施等建设活动相衔接,按规划要求预留与周边工程的接口条件,连接通道的实施由周边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

15、划,结合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市政道路新建及改扩建、市政主要廊道建设、地下空间及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按要求移交。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计划,同步配套建设。第二十七条【装配式建设】推进地下空间工程标准化设计、装配式生产、机械化施工、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管理,积极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在地下空间工程中的应用。第二十八条【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区域周边应增加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应有防止雨水倒灌措施。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利用地面广场中的地下空间,覆土厚度应结合海绵城市目标、种植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16、,同时应满足荷载及结构要求。第二十九条【地下空间安全防护】地下空间项目应在安全防护范围内需满足相应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建设;规划建设地下空间消防站,地下空间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第三十条【管线保护和迁改】地下空间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查明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管线的现状,并采取保护或者迁移等措施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或因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无法确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及时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绿色施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按照绿色和共享发展理念进行建设。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保护、防范和减少干扰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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