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培训讲稿:民法典在公司案件审判中的适用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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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培训讲稿:民法典在公司案件审判中的适用解读在公司案件审判中如何适用民法典呢?下面将从七个方面讲解民法典可能对公司纠纷审判产生的影响。一、民商合一与公司裁判民法典是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下出台的Q换句话说,我们在公司审判中不可能抛开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该如何适用?如果民法典和公司法都没有规定,又该如何处理?(一)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与公司裁判对于民法典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第11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这个逻辑,笔者总结出以下五点适用规则:(1)民法典与公司法规定一致:二者均可适用,一般直接援引公司法。(2)民法典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应适用

2、公司法,但有例外。(3)公司法没有规定:适用民法典。(4)民法典与公司法均没有规定: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习惯。(5)在个案中,民法典与公司法可以并存适用,如涉对赌协议案件等。2.民法典基本原则在公司审判中的适用。民法典第3条至第9条规定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对公司纠纷的裁判会产生什么影响呢?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绿色原则是说理依据而非裁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体现在民法典第143条、第153条中,特别是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基本依据。所以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作

3、为裁判依据存在的,并非仅仅是说理依据。下面举几个例子,从民法原则的角度去思考这些问题。(1)连续“揭开公司面纱”。债权人越过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时,发现股东仍旧是空壳,所有的真实投资人都没有在工商登记为股东,投资人都躲在这个空壳背后,操纵公司。债权人请求继续揭开空壳股东的面纱,要求实际投资人承担责任,其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目前,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依据大概有六大类:一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二是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主要讲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类似于人格否认,即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

4、的规定第20条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阶段的人格否认;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清算阶段类似于人格否认;六是民法典第83条。以上规定作为连续揭开公司面纱的裁判依据是不足的,笔者认为,如果确实存在实际投资人制造空壳股东,欺诈债权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作为连续揭开公司面纱的裁判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5号指导案例之前,关联公司存在资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时,关联公司合并对外承担责任的一个裁判依据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可以对公司裁判产生一定影响

5、。(2)公司决议无效。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笔者认为,除了公司法第22条第1款之外,公司决议无效的依据可以引用到民法典第153条。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尽管对决议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多数人对第134条的解读是,公司决议可以视为民事法律行为。按照该逻辑,判断决议是否无效当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53条,其中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

6、公司决议无效的依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外,还包括公序良俗。(3)以转移资产形式降低股权价值逃避执行。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如果适用撤销权制度,还是不能解决这个问题Q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考量:一是考虑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54条来处理;二是仍旧回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去思考这一问题。3 .公序良俗原则在公司审判中的适用。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到底指的是什么?公序和良俗可以分开理解,公序包括公共秩序,当然它更多的指向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良俗是指善良的社会风俗。在公司类案件中,公序良俗主要适用

7、于与决议行为、交易行为有关的案件Q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商事案件,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须注意一些问题:(1)适用上的一致性。关于公序的范围,每个人的理解可能会有所差别,但是,至少法官个人及本辖区的案件裁判过程中,对公序良俗的理解要保持一致,否则就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2)适用上的谦抑和谨慎。(3)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后果:第一,公法的效果,比如收缴;第二,侵害第三人利益,应准予返还;第三,既未违背公法又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需要我们再斟酌和思考。一律返还可能过于简单,应综合考虑双方违背公序良俗程度是否相当,双方主观过错程度及公共利益等因素作出判断。因为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德国民法典中关于不法原

8、因给付的细化规定。5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61条与公司裁判的关联度非常高。先来看第61条本身的逻辑关系:第1款确立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来源以及权限范围;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权限内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3款规定的是,如果越权,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是越权的后果。民法典第61条第3款对于理解适用公司法第16条有着重要的意义。另外,如果法定代表人

9、与法人之间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有这样一个案例,公司所有的投资人都不愿意去当法定代表人,就找到了80多岁的甲,借了甲的身份证去工商登记,甲就成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每月给他2000元。过了两个月之后,甲反悔,到工商局要求撤销法定代表人登记。工商局说撤销登记必须由股东会形成一个免除你的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才可以。但是股东们不同意,希望甲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甲只能到法院起诉,请求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一个问题是该案是否属于民事纠纷?能否受理?第二个问题是,甲是原告,公司是被告,但甲同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时应由谁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呢?第三个问题,实体上如何判断?能否支持甲的主张?类似案件值得进一

10、步研究。此类纠纷性质应属于民事纠纷,此时公司的代表人应考虑章程的安排或其他代表,至于实体上,目前看来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初答应担任法定代表人了,现在就要承担后果,另一种意见是可以类推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原则为委任关系,均具有任意解除权。6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Q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在公司案件裁判过程中,要考虑鼓励经营者的冒险精神和创新精神。如果有冒险和创新的话,必定会有失误,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对经营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不能说只要判断错误就

11、要承担责任。所以美国公司法和德国公司法适用的是经营判断规则或者商业判断规则。也就是说,当经营者是善意的、有充分信息的、基于正当程序作出一个商业决策,即使结果对公司不利,也不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本身没有明确规定经营判断规则,但民法典第62条中隐含了这一规则。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法人只能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所以这是一个过错责任,并且要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对经营者权益及经营者创新冒险精神的保护。7 .清算义务人。民法典第70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

12、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民法典第70条其实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关于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根据该条规定,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原来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仅仅采用“清算组”这个概念,并未采用“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进一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

13、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样的规定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Q比如有一个股东王某出资5万元,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找到他,要求他偿还500万元,因为公司人去楼空了,账册下落不明,财产下落不明,无法清算。所以根据公司法司

14、法解释二第18条,王某要对公司欠的5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从比较法上来看,其他国家的公司清算,主要是由董事跟经营管理人员承担清偿责任,因为他们掌握账册和财产。所以民法典的变化显然是跟其他国家的清算义务人的范围相一致的,主要是由经营管理人员作为清算义务人,九民会纪要也对小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规定了三个免责事由,在三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以主张不承担清算过程中的连带清偿责任。显然,九民会纪要是对此前清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正确的回应。8 .分支机构。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

15、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条在适用中需注意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问题。对于诉讼中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结合民事诉讼法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无论是金融公司还是非金融类公司的分支机构,都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起诉的时候,他选择了分支机构而没有选择法人作为被告,这当然是可以的。但是法官是否需要释明?笔者认为还是有必要的,因为有可能分支机构的财产根本不足以清偿债务,由于当事人没有起诉法人,所以裁判时不能判法人承担责任,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如果分支机构与法人作为共同被告,按照民法典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由法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由分支机构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直接责任,法人承担补充责任Q9 .关联交易的规制。民法典第84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是对关联交易的规制,这里有三个问题:一是关联方的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关联方是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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