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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政策性农业贷款项目贴息(贴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贷款贴息(贴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政 策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 市乡木中辰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 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贴息(贴费)资金,是指从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安 排的,专项用于符合规定的政策性农业贷款贴息(贴费)资金。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策性农业贷款,是指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 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发放的 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1 .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担保贷款。2
2、 .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年度市级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支持的担保贷款最高利率。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贴息(贴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财 政资金分担比例如下: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由市级财政承担 50% ,区级财政承担50% ;松江区、青浦区由市级财政承担60% ,区级财政承担40% ;奉贤区、金山区由市级财政承担70% ,区级财政承担30% ;崇明区由市级财政承担80% ,区级财政承担20% ;上海地产集团、农投集团、上 实集团、光明食品集团等市属国企集团,以及注册地在非涉农区的市级及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由市级财政承担50%o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条件、标
3、准第五条贴息(贴费)扶持对象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涉农企业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以及农户。第六条贴息范围。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 产贷款以及收购农产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设施农业建设、支付土地流转费 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第七条贴费范围。贴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支持的担保贷款的担保费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第八条贴息贴费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规划要求,有效提升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 展水平,支持本市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二)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项目申报主体应在本市注册登记2年以上,家庭农场需经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4、第九条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高于对应市场报价利率 (LPR ) 50%给予贴息;其中承担市农业农村、市财政主管部门明确的重要工 作和重点保障内容的按照不高于对应市场报价利率(LPR ) 80%给予贴息。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贴息资金上限500万元;对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实 控人)申报的多个项目合并计算年度贴息资金上限500万元。第十条贴费标准。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和小额信贷保 证保险保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第十一条对于项目主体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 款利息、加息、罚息以及对应的担保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不予补贴。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定第
5、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委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农业贷 款贴息(贴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材料申报时间、上一年度担保贷款最高利 率、当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等。第十三条符合本实施细则明确的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 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主体向备案或登记注册的街镇(乡、园区)农业 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委提出贴息贴费项目申请,市属国企集团以及注册地在 非涉农区的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报材料申请贴息资金时,应当提交项目申报承诺书原件,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 账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电子扫描件(照片)及复印 件;申请贴息额超过50
6、万元的项目还应提交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入生产经营情 况说明,贷款使用年度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电子扫描件(照片)及复印件,提交由相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贷款专项审计报告等 相关信息。申请贴费资金时,应当提交政策性融资担保费发票、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 费发票等原始凭证电子扫描件(照片)及复印件。第十五条不予受理项目:(一)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贴费)资金的项目。(二)被各级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或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项目主体申报的项目。()同一项目主体连续获得贴息(贴费)项目扶持已达三年的。(四)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的项目。(五)其他未按规定
7、申报的项目。第十六条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农业农村委要 对项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农 村委、市财政局审定。第十七条项目申报主体每年提出项目申请的时限以当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 求为准。第四章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初审完毕并汇总 资金申请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 村委、市财政局自收齐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公示等程 序后,批复下达。第十九条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 查工作,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弄
8、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按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2023年申报的用于2022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农业贷款贴息贴 费项目按照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贴息(贴费)实施细则(沪农委规(2020) 9号)执行。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的政府性投资基金参与的项目主体可 以申请贴息,支持探索投贷联动模式,进一步完善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机制。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10月17日止。上海市政策性农业贷款项目贴息(贴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一、制定依据2022年7月,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 局联
9、合印发了上海市乡木搦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 5 号),明确了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有一部分用于农业普惠金融支持各类农业经 营主体用好信贷等金融手段促进自身发展,可以采取贴息贴费的方式。因此, 需尽快编制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落实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上一轮的农业贷款贴息贴费政策已于2023年5月到 期,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有必要制定出台上海市政策性农业贷款项目贴息(贴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二、起草过程2022年底,市农业农村委农经处启动政策制定工作,全面梳理了关于金 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木摭兴加快 建设农业
10、强国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本市以及相关省市的文件,开展学习、讨 论、调研,准确把握和领会文件精神和要求,听取意见建议。2023年3月初 稿形成后,与市财政局农业处多次沟通、协商,取得一致,形成细则(征 求意见稿)。7月11日,向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以及光明集团等市属 国企集团,部分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及委内相关处室等30家单位或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1条。7月28日,黎而力副 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讨论细则内容,听取委内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建议。专题会后,根据会议建议情况和征求意见建议反馈情况,对细则(征求意 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细则(送审稿)。7月28日,法
11、规处对细 则进行了合法性审核以及公平竞争审查。7月31日经2023年第15次主任 办公会审议通过。三、主要内容细则共五章二十二条,分别为总则,扶持对象、范围及条件、标准, 项目申报和审定,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和附则。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对贴息贴费资金来源、政策性农业贷款定义、 市区财政资金分担比例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三条政策性农业贷款的定义是指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 机构发放的且符合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担保贷款”或由金 融机构直接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年度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 持的担保贷款最高利率两种情形之一的贷款。第二章扶持
12、对象、范围及条件、标准。共7条。其中第六条贴息范围,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收购农产 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设施农业建设、支付土地流转费等流动资金贷款利 息。”对政策性农业贷款框架下适用于贴息资金的具体贷款用途进一步予以明 确,无论是固定资产贷款还是流动资金贷款,其贷款用途都是基于发展农业生 产经营,与此无关的则不适用。同时,贷款合同用途表述上应体现上述范围要 求,表述不当的则视为不符合贴息范围。第九条贴息标准,对于同一法定代表人审核以申报期内市场监管局注册登 记信息为准,项目申报主体应在提交项目申报承诺书中对是否有其他属于同一 实控人的主体申报贴息情况进行说明。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定。共6条。主要对项目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申报 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十二条明确项目申报通知发布时间,以及对于年 度重点支持方向、担保贷款最高利率等因时而变、随事而制的内容,未在细 则中逐一表述的,明确应在申报通知中体现。第十四条明确根据申请贴息额 是否超过50万元需提供不同的申报材料。第四章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共2条。主要明确资金拨付程序、资金监督 管理要求。第五章附则。共3条。其中第二十条明确与上一轮政策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