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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应对灾害性天气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避免和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 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本规定所称灾害性天气,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严重威胁,对工农 业、交通运输等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天气。包括暴雨(雪)、连阴雨、干 旱、台风、大风、寒潮、低温、高温、霜冻、结(积)冰大雾和强对 流天气等。强对流天气是指雷电、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和龙卷天气。第三条 应对灾害性天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遵循统
2、筹规 划、科学防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的组织、 领导和协调,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健全社会动员、物资储备和激励机制,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对灾 害性天气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彳罚首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 求,落实应对灾害性天气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 系,不断提升监测、预报、预警技术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设立乡村 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
3、群众做 好灾害性天气应对。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 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当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应当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气象台向社会发 布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县气 象台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 发布变更信息。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 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 设,保障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及时发布。第
4、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 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通 信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 制和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决速传播渠道。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有关部门 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以及网络新媒体等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 者刊登适时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 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商场、学校、医院、体 育场馆、城市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
5、及时传播气象灾 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 级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适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第十二条当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 警和预警信号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技术人员, 指导灾害防御工作;(二)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 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受灾害影响地区做好 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准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 用;(四)做好食品、
6、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 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六)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七)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A)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危险区域人员,视情况组织人员转移;(九)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灾害信息,并加强相关信息报 道的管理;(十)向上级政府和毗邻地区请求支援;(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三条当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 警和预警信号后,县级以上教育、经济和信息、公安、自然资
7、源、住房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广播电视、 林业、通信、民航和供电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确定的职 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第十四条 灾害性天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 时,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立即组织力量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 已受灾的,应当及时营救受灾人员。(二)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三)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置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 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除应当采
8、取本规定第十四 条应对措施外,还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 大风等预警和预警信号时,应当为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 避险场所,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相应的安全措施。(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大风等预警和预警 信号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 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 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警和预警信号时,应当暂停户 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 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
9、支撑体系 变化。(三)易燃易爆类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大风等预警和预警信 号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夕M乍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 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警和预警信号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 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等单位接收到 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等预警和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 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五)在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接收到 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等预警和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 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
10、等措施。第十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台风、暴雨、暴雪和强对流天气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 停课、交通管制等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 散。第十七条 灾害性天气造成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规定及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做好舆 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第十八条应急处置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对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修复受损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公共 基
11、础设施,及时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灾报灾、群众安 置等工作,保障受灾区和群众安置点的生产生活秩序。第二十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单位和 个人的指导服务,帮助受灾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产。第二十一条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复盘、评估,提高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水平。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 津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应对灾害性天气的意识,增强 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
12、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本规定采取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的;(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 预警和预警信号的;(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灾害性天气应对决定、命令,或者 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安徽省应对灾害性
13、天气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立法必要性(-)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 在新中国气象事业七十周年之际指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 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要做到 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充分发挥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2023年8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指出:要精 准预警响应,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突出临灾预 警,做好点对点精准预报和滚动更新,强化预警指向性,落实直达基层 防汛责任人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落实 应急预案行动措施,把握工作主动权。为此,开展应
14、对灾害性天气省政 府规章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和中央相关 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二)完善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法治体系建设需要。有效应对灾害性 天气是气象灾害防御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应对灾害性天气联防 联动机制是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通过制定省政府规 章,对于完善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法治体系,促进灾害性天气应对省市县 联动、各部门联动、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现行气象业务服务改革的需要。当前我国气象业务服务改革 围绕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机制,突出临灾预警,做好点 对点精准预报和滚动更新,强化预警指向性,落实直达基层防汛责任人 的
15、临灾预警叫应机制。为此,在不突破上位法规定前提下,明确气 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适用范围,发挥好气象预警和预警言号发令 枪作用,将气象业务服务改革的成果法定化十分必要。二、主要内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总共25条。(-)明确适用范围,确定工作原则、政府职责。一是界定本规定 适用的灾害性天气范围;二是明确丽寸灾害性天气工作基本原则和工作 机制;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中的组织、领 导、协调以及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的职责,同时 明确基层政府和部门职责。(二)突出气象防灾减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规定气象部门在灾害 性天气预报预警上的职责,和预警、预警信号等级;规定气象灾害预警 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受灾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气象灾 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响应和应又由昔施。( )明确法律责任。分别从对内行政责任和对外处罚、刑事责任 方面,规定在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中对相关违法违规主体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