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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诊断审核制度病理诊断报告书应准时、规范、文字准确, 字迹清楚。1、对病理诊断报告内容与格式有明确规定。1)病理号、送检标本的科室、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标本取材部位、门诊号和(或)住 院号。2)标本的大体描述、镜下描述和病理诊断。3)报告医师签字(盖章)、报告时间。4)病理诊断报告内容的表述和书写应准确 和完整,用中文或国际通用的规范术语。2、有病理诊断与临床诊断不符合时,涉及 病变部位或病变性质,需要重新审查。3、病理诊断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 疑难病例和特殊标本除外。4、严禁出具假病理诊断报告,不得向临床 医师和患方提供有病理医师签名的空白病理学 报告书。5、原始样品过小或在采集过程中挤压严重, 或取材代表性不够(如肾脏穿刺未见足够数目的 肾小球,肝脏穿刺标本无足够数目的汇管区等), 影响正确的诊断,均需在报告中说明。6、病理诊断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叁90%, 病理报告书内容与格式书写合格率呈90%。7、有完整资料证实上述规定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