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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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 食品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社会共治,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经营企业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工作,是 指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经营者 的行为征集的相关信息,将其纳入食品经营“红黑榜”管理。第三条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能负责组织开展 辖区内食品经营“红黑榜”评定和上报等工作。泸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红

2、黑榜”审核及发布等管理 工作。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纳入食品安全 “红榜”评选范围:(一)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和规范完备,并且得到 很地执行,不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和“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 可或小作坊登记证明、无食品标签)食品。(二)经营资质合法,证照齐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悬挂食品经营信息公示栏,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备案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备案) 范围经营。(三)环境卫生秩序优。食品经营场所整洁、清洁卫生, 墙面无渗水、无霉变等,三

3、防措施完整;食品隔墙离地摆放, 销售食品分类分区码放整齐,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 按要求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 按要求贮存;散装食品的存放、标签符合要求。(四)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五)当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六)获得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荣誉(在有效期 内)和获得食品安全控制、食品质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 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同等条件优先评选。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纳入食品 安全“黑榜”评选范围:(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经营超出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范围的食品。(三)添加违禁成分、虚假夸大宣传,和经营其他不符

4、 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环境卫生秩序差、食品安全制度未有效执行,监 督人员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五)抽样检查不合格的。(六)因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七)拒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 的;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仿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 转移、隐匿、仿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擅自运用查封扣 押物品的;未依法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A)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 或者其他资格的。(九)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 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

5、及 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十)其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纳入黑榜管 理的情形。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黑榜”名单。第六条各区县局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评选标准,按餐饮、 流通、特食三个业态每月28号前上报本辖区食品经营店“黑 榜“,每季度(2、5、8、11月)的28号前上报本辖区食品 经营店“红榜”,市局对各区县上报内容进行审核后发布。第七条“红榜”发布后,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发 现红榜单位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及时核实并将 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书面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泸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红榜名单上予以

6、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列入“红榜”的经营者,可根据情况调低一个风 险等级;列入“黑榜”的经营者,可根据情况调高一个风险 等级。第九条对拟列入食品安全“黑榜”的经营者,市场监管 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应予 以立案查处。第十条列入“黑榜”的经营者限期整改完成后,经区县 市场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市场监管 局,可在黑榜名单上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列入食品安全“红榜”的经营者,在核准登记、 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结合实际 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服务。第十二条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红黑榜”在本局门 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第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食品经营“红黑 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十四条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 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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